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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新就业群体撑起权益“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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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0 09: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天3元保费从配送报酬中自动扣除,外卖骑手猝死后,家属申请理赔却遭保险公司拒绝。这场保险纠纷近日由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保险公司需向骑手法定受益人支付60万元猝死保险金。法院通过厘清多层交易嵌套背后的法律实质,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 _' S( ^3 H! R" x/ \9 k2022年3月22日,外卖众包骑手田某在出租屋内猝死。其手机记录显示,作为众包骑手,他每日接单前都需通过平台App投保一份3元意外险,保费由系统自动从配送报酬中扣收。事发当日的保险单载明猝死保险金额为60万元。% l7 B2 t, r% T( q& F9 D, f
然而,田某的法定继承人申请理赔时遭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理由包括:事故发生于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投保人为平台合作商而非骑手本人,公司已向投保方的保险经纪公司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仅限于接送单途中。
+ M, A% Y; A, q9 P9 A( O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4 {. `$ Q, K2 K; ]8 }3 U. {北京金融法院在二审审理中,以“穿透式审判”深入审视案件实质。针对“谁是真正投保人”的争议,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保险由田某本人操作投保,3元保费实际来源于其个人报酬,保险权益也明确归属田某及其法定受益人。因此,田某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投保人。
& X( L: F& U5 N9 {5 A% b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法院指出,保险公司仅向保险经纪公司作出条款提示,并未直接向实际投保人田某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能认定其已完整、适当地履行法定义务。
: ]$ E; ?1 M  p# i7 _& U& j2 l% B) t众包骑手“随时上线、随时下线”的工作特点,让“出租屋猝死能否认定为保险责任”成为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对猝死赔付范围作出限缩,实质上加重了骑手责任,属于隐性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9 o' ?; `) ], t' D: ^- b$ r3 W最终,北京金融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保险公司已完成60万元保险金的给付。- S9 H# p0 B/ X& Z+ w
这起案件揭示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商业保险中面临的普遍困境。记者调查发现,在众包用工模式中,平台及合作企业普遍通过“开单绑定投保”的方式为骑手配置商业意外险,以此分散用工风险,但多层交易嵌套造成的主体错位,让这份本应给劳动者托底的保险,屡屡陷入“看得见、赔不了”的境地。
! f0 b: M$ }( c& b2 I调查显示,案涉保险由外卖平台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签约,约定经纪费按实收保费的35%计提。骑手每日接单前被强制投保,保费直接从报酬中扣除。在这一链条中,骑手是保费的实际承担者和保障对象,却在合同关系中处于“被保险人”的次要位置,难以获取完整条款说明,亦无法对不合理免责条款提出异议。保险公司以“已向名义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为由,轻易免除自身核心责任;平台通过保费代扣、经纪费抽成实现风险转移与收益获取,却无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应被保障的劳动者,成为交易链条中权益最易受损的一方。
( ~3 h+ N) {" N% ], w9 b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郝笛表示,专为众包骑手设计的保险产品,核心应该是保障骑手人身权益,而非绑定特定平台的订单利益,保险合同不能成为平台和保险公司的“免责盾牌”,维护劳动者的实质权益才是法律的终极目标。
8 L1 F% r# B& K4 p, l6 n为破解这一行业痛点,司法护航与制度创新同步推进。北京金融法院将“依法审理涉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等金融案件,强化司法指引,为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加‘一份保障’”,写入该院“十五五”时期加强金融审判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规则边界,引导平台企业、保险机构规范经营行为。
! v- V3 \1 }3 ^5 n- ^在制度层面,2022年7月1日启动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以下简称“新职伤”),正从根本上重构新业态劳动者的保障逻辑。这项制度最初在北京、上海、四川、重庆、广东、海南、江苏7个省市启动试点,核心创新在于打破传统劳动关系束缚,实行按单缴费、保费全部由平台缴纳。截至2025年6月,7个试点省份累计参保人数1234.57万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示,下一步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持续完善政策标准,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行监测。
/ Z) j- g4 |) o1 k  l7 U' r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主任张成刚表示,“新职伤”立足工伤保险框架,通过制度创新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收入不稳定、劳动关系模糊等问题,有效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抵御职业风险的能力。
! e) J3 w# P* `: Y9 X国家层面的保障扩围正在加速推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制定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及相关试点扩围通知,2026年,“新职伤”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共享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总体纳入;2027年还将探索将其他行业的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届时,新业态劳动者将告别“保障真空”,在奋斗路上拥有更坚实的制度依靠。7 p( f# V: H" v& O- C& ?" Z
业内专家表示,司法裁判的规则指引与职业伤害保障的制度覆盖,共同构成了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双重保护网,推动商业保险回归补充保障定位,让劳动者在奋斗路上有更坚实的依靠。
0 X! s) e9 L$ W- l  {                                 【责任编辑:李立红,胡文利,陈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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