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从生态安全到数字前沿,法治始终紧跟时代步伐。在已经揭晓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及十大提名案件”里,就有关于AI“一键生图”引发的侵权纠纷案。案件的判定,为AI衍生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划定了清晰边界。
6 K8 _! S4 q; X 一键生成4张风景图 并申请著作权登记# k$ ]* T& W9 I U/ }. k
2024年10月,崔某在某图片生成软件中,通过输入一段描写自然美景的文字,一键生成了四张风景图片,并将其发布在个人社交账号。第二天,崔某发现某文化创意公司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使用了四张图片中的一张作为配图,并取名为“霜降图片分享”。+ P6 b/ _' p' Y a) @8 Z# f3 t3 \
) F5 y% [" W8 v% s 2024年12月,崔某就这张图片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随后将该文化创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使用该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P! V5 u( S5 H) Z8 u" l+ E! ~! `2 K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 谢露:本案系涉及AI文生图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属于人工智能技术融入艺术创作衍生出的新类型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崔某是否享有著作权存在一定争议,且崔某并非专业的美术从业人员,图片的产出过程也仅体现了崔某的文字表达内容,而非美术绘图过程。考虑到人工智能越来越普遍适用于工作生活,人机交互与传统创作之间的壁垒将逐渐被打破,明确人工智能衍生品的法律性质会对今后类似案件审理具有很大影响。因此,判断崔某通过AI软件自动生成的图片是否属于作品以及崔某对案涉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是本案的审理难点。: M8 _6 d, J* I1 Y9 c) U7 {
AI生成图 是否享有著作权1 O; R# l3 N2 B2 N
生成的图片,崔某是否享有著作权呢?承办法官了解到,崔某使用的软件是一款向社会公开的用于一键生成图片的AI软件,使用者仅需输入文字提示,无需参与绘图、调色、构图等具体创作环节。6 T6 u# B" D8 h9 Y. r
9 Y# c/ `4 w. X |$ m
谢露:我们通过反复翻阅案卷材料并尝试使用该软件,发现每次在提示词框中输入同样的关键词生成的图片是不一样的,从崔某提交的证据上也能看出其生成案涉图片后可以点击“再次生成”按钮。所以,我们由此得出该AI软件依据使用者输入的文字自动生成的图片具有很大的随机性,这就与我们传统定义的作品所体现作者的独创思想并不一样。使用者若想依靠AI软件辅助其创作,应更多地将自己的创作思想以更加具体的某种形式输入软件中,而非单纯依靠算法模型由AI自动整合。
: N6 Q$ [9 T% n! @6 x" Z 高度依赖AI技术 未投入过多创作工作
0 N/ f5 J0 H* O& S7 E! F- D) `1 N. N7 d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在创作过程中,高度依赖AI软件的技术功能,未投入过多的自我审美意识和创造工作,其仅输入了一段描写霜降节气的场景,对生成后的图片也未进行过手动修改和参数调整,软件自动生成的具体图片并不在崔某思想的控制范围内,崔某通过软件文生图的功能创作图片,没有付出与传统创作图片相称的智力性劳动。# s0 W4 f. Y8 t" l; @7 y; _
一键生图与自主创作具有本质区别
4 o( h, ~( E1 s8 H 知识产权保护作者独创性的思想,鼓励创新创造,科技可以成为创作便利的工具,但不能替代作者的独创性思想,通过AI软件一键生成的图片缺少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与作者自主创作的图片具有本质区别。$ N( r& ?4 {5 h' j: @$ l
) l7 U! N" \5 m% D r) t
谢露:经过讨论我们认为,崔某的做法违背了鼓励创新创造的精神,其主张的图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作品,客体不存在,她当然也就不享有著作权。: J& w% d: h+ _. q% j
法院:不构成“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0 _7 S$ a1 @' E9 L( b# ?/ K5 [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案涉图片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作品,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
: w4 W( {% B( L% C& B+ ^/ n6 a (央视新闻客户端)! |$ M7 ~0 S U: |' |
【编辑:周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