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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命名规则的演变透视中国GUI保护的制度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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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2 22: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春0 @: L* S3 y+ Z) l
  在数字化发展进程中,图形用户界面(GUI)已成为产品的核心构成,其法律保护体系在我国持续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对 GUI专利名称的规范调整,是观察这一演进过程的重要视角:专利名称由早期“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逐步优化为聚焦界面设计本身的“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这一变化并非简单的表述调整,而是保护理念的深刻转变。
+ ^% y1 c* d: L( H' W7 [9 g1 X  初始探索:早期命名规则下的GUI) R% Y* |# H) o
  我国对 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始于2014年《专利审查指南》。在初期探索阶段,审查规则严格遵循专利法将外观设计定义为“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的立法精神,要求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即 GUI必须与具体的硬件产品紧密结合。这一理念体现在申请要求上就是: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申请人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从而形成了这样的局面:这一时期提交的 GUI专利申请,其专利名称绝大多数采用“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具体产品”的格式,如“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
# h) t; j9 J) ~: U. |  司法层面,2016年“奇虎诉江民”案中,原告奇虎公司拥有名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的专利权,而被告江民公司向用户提供了界面高度相似的软件。法院审理认为,专利保护的产品是“电脑”,而被控侵权物是“软件”,二者既不相同也不属于相近种类产品,因此侵权不成立。该案判决认定单纯提供软件的行为不构成对“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专利的侵权,从而激发了业界与学界关于如何更有效保护GUI设计本质的深入思考,为后续制度的演进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参照。
, ~( d/ y2 V: `) |6 `2 `% B. O& V  规则演进:审查指南的与时俱进) v7 j+ P8 ~) ^; [% p
  “奇虎诉江民”案所引发的讨论,积极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与数字创新实践的互动与调适。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持续完善《专利审查指南》,实现了对 GUI保护规则的优化,同时,GUI与硬件载体的关联日益灵活,专利名称的命名规则也随之拓展。$ s! j: }7 ^2 t; ~; n3 e' h
  2019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允许设计要点仅在于 GUI的外观申请,可以提交显示屏幕面板的正面视图,而不再强制要求出现完整的硬件产品。更重要的是,在专利名称上,出现了“带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与“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两种范式并列的局面。后者以“显示屏幕面板”这一通用载体替代具体终端,首次为GUI获得跨产品类别的宽范围保护提供了可能,标志着审查实践开始正视 GUI的独立性与通用性。  O; ]' P+ z# D% |
  伴随专利法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2023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涉及 GUI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整体或局部方式提交申请。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申请时,申请人可选择带有或不带有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这意味着,对于通用型 GUI或投影界面,申请人可以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使其在申请时彻底脱离具体产品的束缚。与之相应,专利名称不再强制要求指向某一特定硬件,而可以采用“用于电子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名称。6 o6 Q9 i: D( K# |+ a( j
  司法层面,2022年“金山诉萌家”案引起业界广泛关注。在该案中,涉案专利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法院认定,被告开发并提供可呈现侵权界面的软件供用户下载的行为,必然导致侵权界面在手机上呈现,该行为是实施 GUI专利的核心环节。硬件生产商、操作系统和用户的行为,仅为 GUI的实施“提供环境或条件”。因此判定侵权成立。在侵权比对中,将关注重心从“硬件产品是否相同相近”转移到“图形用户界面本身是否相同近似”;在侵权行为认定上,将“提供侵权软件”的行为,解释为制造了“含有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产品的最主要实质部分”,从而将其纳入专利法规定的“制造”行为范畴。3 d: m& C" O4 ^- q( y
  发展前瞻:持续演进中的 GUI保护体系
+ N( ?2 ?' i# L+ `3 `9 x  纵观从“奇虎诉江民”案到“金山诉萌家”案的历程,GUI专利名称从“带有 GUI的产品”到“用于产品的 GUI”的演变,生动记录了我国GUI保护的重要发展进程。
0 t, y3 X) [) ~- D1 f2 a; E1 t8 ?* D! M; d: Q  这一演进远未止步。当前,以“用于电子设备”为特征的范式,虽已极大解放了设计,但仍属于专利法中“以产品为载体”的框架。面对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新技术催生的可完全脱离实体屏幕的三维交互界面,以及物联网时代无处不在的泛在界面,当前“用于电子设备”的范式可能面临再次挑战。欧盟、日本等法域已探索将 GUI作为“虚拟产品”独立注册,这或许为未来我国立法方向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3 F: Q9 P! [, ?; b8 _9 o9 ^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持续的适应性,未来,随着创新形态的不断演变,笔者相信,GUI保护体系也必将在动态调整中继续完善,最终构建起一个既能坚实保护设计创新,又能灵活拥抱技术未来的知识产权生态。
5 U2 q( a$ Z  i, V(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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