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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擎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天公司)开发了包括“反贪系统”在内的4款软件,张某、杨某等5人曾负责相关软件的研发销售工作。1 g* ]0 W4 K0 ]
这些业务骨干离职后,进入南京云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松公司)工作。擎天公司后来发现,云松公司开发的四款软件侵犯其软件著作权,故将云松公司及5名离职员工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400万元。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支持了擎天公司的诉求。2 ~( `4 i7 m9 a' L# W& a$ z! k
云松公司相关人士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暂不对此案作回应。
/ A- X% }+ a# @: `0 X2月28日上午,江苏省高级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擎天公司诉云松公司及5名前员工侵害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位列其中。
. h; C) z9 y0 K( {$ i“反贪系统”等4款软件遭离职员工侵权
1 S" V, A: l! Y* `' j判决书显示,成立于2005年的擎天公司,专门从事检察院、公安部门办案软件和系统的开发和销售。2008年以来,该公司开发了“反贪系统”等4款软件。, D5 L9 i* d8 F1 D, o
法院查明,张某、杨某、王某、金某、韦某,均曾在擎天公司工作。其中,张某原来是公司销售总监,杨某曾是公司政法产品事业部技术经理,对擎天公司开发的四个软件进行协助管理。王某、金某、韦某则是公司通信产品事业部软件开发人员,参与了相关软件的开发。$ S3 u& Y+ T4 n& \4 _
后来,五人先后离开擎天公司,大部分加入了云松公司。4 I# I4 P7 v9 d
判决书显示,云松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等。该公司股东分别为杨某的妻子与张某的母亲,张某还担任云松公司的监事,王某、金某、韦某均为云松公司的员工。
; m( c- {$ ~( E0 q. Y; M云松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2015年11月2日分别获得国家版权局登记的云松异构系统等四个软件著作权。3 \9 r* A# w5 N3 O3 {
擎天公司认为,云松公司登记的上述软件,侵犯了其四款软件的著作权,故将云松公司及5名离职员工告上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400万元。! I5 }& T. C7 Y6 k/ a$ S! p) m9 g
终审法院认定存在侵权判赔400万) y1 v4 _" C: F" H7 R5 _/ `# b/ t
法院查明,经比对,云松公司被控侵权软件分别侵犯了擎天公司四款软件著作权。张某、杨某等5人在擎天公司工作期间,主要从事涉案软件的研发和销售工作,可以接触到擎天公司涉案四款软件的源代码等核心内容。2 }4 S) j9 T' ~$ u+ u j! M1 o
法院认为,张某等人在离开擎天公司进入云松公司后,明知擎天反贪系统等软件属于擎天公司,却仍然在该软件源代码的基础上制作完成被控侵权软件,且张某作为云松公司的监事,在其母亲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应该知道没有杨某等人的努力,云松公司不可能在短期内将相关软件开发出来。
( H, G! z B0 G _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等与云松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云松公司立即注销被控侵权软件著作权,立即删除与擎天公司涉案软件有关的资料,云松公司和张某等共同赔偿400万元。
& |4 W) G( h8 u8 L0 Z$ k江苏省高院表示,该案是因员工离职引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提示企业员工在离职过程中应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离职之前应当全面交接自己的工作,不带走公司的相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再重新从事与原公司同业工作时应该谨慎判断侵权界限,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1 Q# q# j2 r2 S6 w5 D6 U
同时,为防范企业员工的不当离职行为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企业也应当加强对企业人员的合同约束,与企业员工签订职务发明归属、竞业禁止等协议,明确员工应保守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等,从而防范内部用工流失给企业造成的知识产权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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