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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严禁10类AI辅助科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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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璟瑄)7月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工智能辅助科研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以37条实操条款划定人工智能应用边界,明确使用准则,搭建保障体系,为人机融合科研探索可落地、可推广的制度路径。
( M# ^2 \" E3 _7 F$ ~0 s《规范》共分为总则、适用范围、禁用事项、监督管理、服务保障、附则六章。总则中提出人工智能辅助科研坚持人主智辅、提质增效、如实披露、安全合规四大原则。- V7 t- ~  q4 t4 |4 y1 v3 g
《规范》中划分了11类人工智能辅助科研适用场景,包括选题研判、研究设计、知识梳理等方面,并增设开放式条款。与此同时,《规范》还划定了10条刚性“禁用红线”,具体包括:
  a9 A, `0 V4 |, S2 B一是严禁利用人工智能从事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术伦理的科研活动。! s; c: ]3 Q0 c3 v" ]
二是严禁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和传播歪曲事实、违背公序良俗、误导社会公众的内容。+ `- m1 \. B( ~& C
三是严禁向人工智能输入涉密数据和信息;严禁利用人工智能违规采集、爬取数据;不得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d- G& B4 Q, w& @0 z& f
四是严禁向人工智能输入虚假、误导性信息污染科研数据源,或利用人工智能伪造和篡改数据、生成虚假案例、编造错误论据。
! @1 D& j+ X. I五是严禁在学术研究中故意隐瞒、虚报或不如实披露人工智能使用情况等新型学术造假行为。& v  @. e5 u+ U) S5 ~+ [8 v
六是严禁由人工智能完全替代科研工作等滥用行为;严禁利用人工智能实施洗稿、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N# c, U3 N3 O& c
七是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环节利用人工智能虚构、伪造研究基础和工作进展;严禁以此违规骗取立项、骗取通过检查和验收。
, Y. `% s2 y, |/ C7 f八是严禁在学术评审、成果评价、期刊审稿、人才评价、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利用人工智能批量生成模板化意见。, w: x9 @1 v# f" ?/ q9 _) S
九是严禁利用人工智能批量炮制低质重复、缺乏学术逻辑、学术创新与理论价值的科研成果,破坏科研生态。) U" |: o* e+ U- U# Y
十是严禁利用人工智能敷衍完成科研任务、应付考核评价,造成科研资源浪费。
8 b4 X! |  r" a“立规矩,既要开路子,也要划清红线,兜住底线。”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负责人唐晓峰表示,10条红线从宏观政治底线到微观科研操作层层设防,为全体科研人员划定行为禁区。
; V9 Y9 l* C# }3 K                                【责任编辑: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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