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碰瓷、批量“维权”、恶意抢注……
8 f8 p0 u- F& v4 V: a) N' F3 H 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监督惩治!
( o" F, ?5 ^, u5 v- Y 在商业竞争对手申请上市的重要节点提起诉讼;明知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仍隐瞒事实批量“维权”;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商标,并起诉请求巨额赔偿……& X, \4 h+ y8 b+ M1 T7 {
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涵盖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的检察监督案件。
& |0 Z5 o) w5 b% r) \7 f
6 v* R4 L1 j# {( j3 C 知识产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有人打着“维权”名号,行“牟利”或“不正当竞争”之实,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
: m# N2 z6 t) _, X2 u 此次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江苏无锡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公司)是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佛山市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某公司)与江苏某公司在相同领域有同类产品、专利,并且多次在同一项目中竞标,双方具有竞争关系。
2 ` Z' l+ D) q% T% Q- Q) d0 Y 2023年1月10日,佛山某公司以无锡某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300万元,恰好达到无锡某公司当期披露的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中应当披露的诉讼。此时,证券交易所受理无锡某公司上市申请仅十余天,无锡某公司的上市工作被迫中止。
" E' P# d! U8 z& I 检察机关认为,明知其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缺乏事实根据,仍在商业竞争对手申请上市等重要时间节点对其提起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诉讼秩序,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案件线索后,经过调查核实向法院移送线索,提示法院及时甄别、依法惩处。2 {$ \/ R0 R# `# s' t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佛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向无锡某公司赔偿合理费用40万元,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最高法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 h+ f8 r1 P: r0 X 通过恶意注册囤积商标,再向真正的商标权所有人提起诉讼索赔,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的典型情节。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件都存在此类现象。( n) C/ v$ s/ W }- j4 m
一起典型案例中,某科技股份公司是一家以“电”为核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早在1998年就将“长高”作为字号使用,并在2006年注册了系列商标。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申请注册12件“长高电新”商标,并专门注册成立某贸易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某贸易公司无生产经营迹象,认为系恶意抢注,借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明显,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经检察院、法院以及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沟通协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某贸易公司等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72件注册商标宣告无效。; Q5 e' J' s8 j
如何审查判断“恶意”?这是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也是这批典型案例的亮点。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对审查方法、判断标准进行了剖析。, E- ^$ D1 _0 ]4 V* p8 x% f
例如,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明确“权利人故意隐瞒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事实,继续进行诉讼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另一典型案例明确“明知其商标系恶意抢注、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仍提起诉讼以谋取不当利益的,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 }- ~: i+ H) m) q
本报记者 卢越
2 l3 |9 i2 T& V3 g/ r 《工人日报》(2026年07月02日 06版)5 n4 D, r, e' W Z
【编辑:王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