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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治理||吕鹏:“数字治理”的场域:一个总体性分析框架与实践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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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9 17: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数字治理”的场域:& C. Q5 w! g: R7 M) ^3 l
一个总体性分析框架与实践路径
" }8 z- h0 c3 O1 J$ N/ Z引用格式吕鹏 任雅兰 肖迪晨:“数字治理”的场域:一个总体性分析框架与实践路径,《科学·经济·社会》2026年第2期,第1-17页。
+ f. m2 q/ u2 Y4 q摘 要:伴随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治理”已成为学术界与政策界的关键议题,然而其概念边界模糊与理论视角碎片化的问题依然突出。通过系统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指出既有研究存在工具性与规制性两种倾向的割裂。为超越这一局限,提出一个“数字治理场域”的总体性分析框架。该框架从外部治理、自我治理与共同治理三个维度出发,将数字治理视为一个多主体共存、多逻辑交织的动态场域,强调国家、平台企业与社会力量在数字治理场域中的权力博弈与协同生成过程。不仅为理解中国数字治理提供一个整合性的理论视角,也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学理参考。6 p, w$ r3 P: G' s6 N6 D  b
关键词:数字治理;外部治理;自我治理;共同治理
1 C+ g$ p2 U: V2 p' p% s6 S4 }. G数字时代的到来,不仅重塑了经济运行与社会生活的基本逻辑,也为国家治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数据成为新的关键生产要素,平台重塑了资源配置逻辑,算法偏见、信息茧房、平台垄断等新问题亦层出不穷。在此背景下,“数字治理”(Digital Governance)应运而生,逐步成为回应数字时代治理困境的核心概念。然而,尽管该概念在政策文本与学术讨论中被广泛使用,其内部却存在显著的理论张力与概念分歧。纵观现有研究,大致可归纳为两种倾向:其一,工具性视角,将数字治理视为政府利用数字技术提升治理效能的路径更新,侧重于“用数字治理”;其二,规制性视角,聚焦对平台、算法、数据等数字要素的制度性约束,即“对数字治理”。这两种倾向各有侧重,但彼此割裂,缺乏一个整合性的理论框架来揭示其内在关联与互动机制。这种概念上的模糊与理论上的碎片化,制约了我们对数字治理本质的深入理解。因此,对“数字治理”进行系统性、结构性的概念澄清,并构建一个总体性的分析框架,既关涉概念本身的学术建构,也回应了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基于此,本研究旨在提出一个“数字治理场域”的总体性分析框架,以期超越非此即彼的单一视角,系统揭示数字治理中多元主体的互动逻辑与实践路径。4 c- C8 I/ a/ k) ^

% O5 W' J  ]. n7 `; j# _8 F7 l" k0 o8 L数字治理的概念演进:
% S0 K$ K! j% D0 g) L! r从工具理性到社会性建构  C% z( e2 @0 s8 ]$ h5 G2 x
国外对“数字治理”的探讨始于对数字化信息本身的系统性管理。早期应用性定义可追溯至2001年伦敦的专题研讨会,会议明确用“数字治理”指称对数字信息的采集、存储、维护与知识化管理的系统实践,其核心在于通过治理性介入,赋予数据以长期价值与可解释性【1】。随后,这一概念进一步拓展至数据生命周期管理,被界定为涵盖治理【2】(curation)、归档(archiving)与保存(preservation)的复合过程【3】,其目标是维护数字信息的可信度并使其增值【4】,乃至实现对数字资产的重新整合与再利用。这一时期的概念颇具工具理性色彩,聚焦于技术对象(数据)本身的管理效能。与此同时,另一条理论脉络在宏观层面展开。曼努埃尔・卡斯特尔斯(Manuel Castells)等较早洞见了信息技术对权力结构与治理模式的深刻重塑【5】。帕特里克・邓利维(Patrick Dunleavy)等则系统性地发展了数字治理理论【6】,将其视为取代新公共管理的新范式,其特征是“服务整合”“整体性治理”“多元参与”,标志着“数字治理”的概念重心从管理数字对象转向了利用数字技术重塑治理结构本身。
) W9 v; y# w. P6 g& e8 `6 }在国外“数字治理”概念不断拓展与深化的同时,国内学术界也于21世纪初开启了本土化引介与理论探索。竺乾威是最早系统介绍“数字治理”概念的学者之一,其在2008年出版的《公共行政理论》中译介了邓利维关于“数字治理”的核心观点,推动该概念在中国公共管理研究领域的初步传播【7】。此后,国内学者围绕数字治理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路径展开多维度探讨。曾凡军等从治理图式的演变视角出发,将数字治理与科层治理、竞争性治理、网络治理和整体性治理进行比较,梳理了它们在理念、制度、资源与技术运用等方面的差异【8】。韩兆柱等认为,信息技术作为治理工具的嵌入,打破了治理主体之间的信息壁垒,促进了公共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成为治理体系结构性重构的重要变量【9】。近些年来,对于“数字治理”概念的理解也逐渐从工具理性走向社会性建构。刘秀秀提出“数字治理”应包含两个维度:一是治理逻辑的技术化转向,即“治理转型中的技术治理”;二是以技术为治理载体的实践操作,即“科技进步中的技术治理”。前者强调治理方式的技术逻辑化,后者突出技术实体在治理体系中的能动性角色【10】。进一步地,刘雨婷强调数字不仅是技术或物质基础,更是一种价值表征、社会装置与文化情境,其意义超越了单纯的技术中介作用【11】0 D: F. ?+ g& V( s
总体而言,作为伴随信息技术跃进而出现的治理新范式,“数字治理”既是中国政府应对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挑战的制度性回应,也是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路径。从研究谱系来看,国外学界在实践维度上多聚焦于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数字资源的协调与增值,逐步构建起以DCC等机构为核心的概念框架;在理论层面,则强调数字技术在整体性治理与公共服务重构中的功能性作用。相较而言,国内数字治理研究经历了从理念引介到本土化转译、从工具性理解到社会性建构的理论演进过程,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路径。遗憾的是,尽管“数字治理”已在政策文本、学术讨论与公共话语中被广泛使用,其概念边界与理论意涵仍存在较大分歧。一方面,有研究倾向将其理解为中国政府治理技术化的路径更新,强调其提升治理效能的工具性功能;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聚焦于平台、算法等数字基础设施的制度规制,以及数字平台企业在公共治理中的角色转变与边界重塑。还有部分研究强调数字治理中的社会参与机制与多元主体协同逻辑。因此,对“数字治理”进行系统性、结构性的概念澄清,既关涉概念本身的学术建构,也回应了中国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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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 e3 a- o“数字治理”的场域:
2 w0 L6 T/ ?: [, m1 @8 h: I一个总体性的分析框架
; J( p: A% e7 x# I1 p随着数字平台日益深度嵌入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架构,平台企业的决策边界已显著溢出传统商业范畴,广泛关联并深刻影响着用户、劳动者、商业伙伴与公共部门等多元利益相关方。在此背景下,沿袭股东利益至上原则的封闭式治理模式已显露其局限,平台企业亟待构建更为开放、包容且具有回应性的协调机制,以应对其不断强化的“社会属性”【12】。这一治理体系的转型过程,实质上催生了一个交织着权力竞合与策略互动的动态“治理场域”。相较于常被泛化使用的“生态”隐喻,“场域”视角在揭示权力结构、行动策略与制度变迁方面更具分析穿透力。场域理论指出,市场及相关社会空间并非预先给定的静态环境,而是由持有不同资源(资本)与策略的行动者,在特定规则与逻辑引导下,通过持续互动、竞争乃至合作共同建构的产物【13】。在这一建构过程中,行动者既受场域内现有规则制约,同时也通过其实践不断参与规则的再生产与演变。值得关注的是,整体性场域内部常分化出多个依循次级规则运行的“亚场域”,它们在场域总逻辑下形成各具特色的运作机制。
  l, [, [+ L+ l% A% ~: |! Z) z基于此,本研究将“数字治理”本身重新概念化为一个由多元主体共同塑造并持续演进的治理场域。在这一场域中,中国政府、各类社会力量、平台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围绕数据、算法、数字平台及其基础设施等广义的数字要素,就其利用方式、管理规则与权力分配展开持续的策略性互动。因此,“治理”在此不再仅是某一主体对数字技术的工具化运用,而更表现为制度设计、技术部署与社会关系三者相互嵌入、彼此形塑的复杂过程。该界定凸显了数字治理所内嵌的“多中心性”“动态嵌入性”,及其在制度层面天然蕴含的张力与社会延展能力,从而为理解数字治理的复杂现实提供了更具解释力的理论框架。
  F* y' }+ q7 \, W, _为进一步系统解析该场域内部的运作逻辑与结构关系,本研究建构出“数字治理”的场域这一总体性的分析框架(图1),旨在系统揭示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逻辑与结构关系。该框架主要由三个相互关联的维度构成:第一,外部治理,即以中国政府为主导的治理机制,包括“对数字治理”与“用数字治理”两个子类型。其中,“对数字治理”指中国政府对数据、算法、平台等数字要素实施制度性规制,强调对平台权力的边界设定与技术使用的合法性治理;而“用数字治理”则聚焦于中国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对数字平台技术的策略性嵌入和工具化使用,体现出数字手段对传统治理体系的嵌入与赋能。第二,自我治理,即数字平台企业基于自身技术能力和平台规则,通过算法机制、平台规章等方式,主动承担治理职能,实现规则建构、行为引导与秩序维系。在这一过程中,平台企业不仅是被治理的客体,同时也是治理的主体,呈现出“治理者—被治理者”的双重身份,并逐步构建起具有自我更新能力的治理机制,体现出“数字向善”持续演进的倾向。第三,共同治理,即在中国政府政策引导下,社会组织、平台企业、其他市场主体与公众等多元参与者围绕数字治理目标展开协同治理。这种治理模式超越了我国传统的政府—社会二元结构,强调治理责任的共担与过程的共创,体现出当代数字治理中“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逻辑。需要强调的是,“外部治理—自我治理—共同治理”并非三种彼此独立、并列存在的治理形态,而是嵌入于同一数字治理场域中的三种差异化治理逻辑。它们分别对应国家、平台企业与社会力量在数字治理中的不同权力位置与功能分工,并在具体实践中呈现出相互触发、相互转化的动态关系。具体而言,外部治理通常通过制度制定、规则设定与合规要求,为平台行为划定基本边界,并对平台施加持续性的制度压力;自我治理并非对外部治理的替代,而是平台在制度约束与合法性需求双重作用下形成的内生性回应;而共同治理则往往产生于前两种治理逻辑互动外溢的过程中,当单一主体难以独立应对复杂问题时,多元主体围绕特定议题形成阶段性的协同治理状态。% L# i" x* ^# Q/ K& k

/ O) Y  I% ]' S# n图1 “数字治理”的场域" L" ~- ?& I: c2 ], g5 r0 _' A
因此,三种治理形态之间并不存在固定不变的边界,而是在治理实践中不断发生张弛、叠加与转化,共同构成数字治理场域的动态结构。8 x% \/ Y: @2 K! \
为检验该分析框架的理论解释力与经验适用性,本研究将在上述三个维度下,分别从政策导向、理论脉络与实践经验三个层面展开系统分析。通过政策文本的梳理、学术成果的归纳以及实践趋势的剖析,力图呈现“数字治理”的场域这一分析框架对于理解当前数字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治理结构演变与技术权力重组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P0 |- v. O+ J% |! }

6 p' G: x" r6 H/ W外部治理:中国政府主导下的
% L; M4 H9 }5 h/ V# }2 ^- a“对数字治理”与“用数字治理”8 \2 X. n% P! l( k
与欧盟《人工智能法》(AI Act)、《人工智能责任指令》(AI Liability Directive)等以风险预防与责任追究为核心的立法逻辑不同,中国的数字治理制度更加注重在安全可控前提下的技术发展与平台治理协同推进,强调通过制度建构引导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的“可治理式创新”,展现出一种以中国政府为主导的技术治理逻辑与制度路径。& ~6 T  i- [0 F' J8 T; Q
(一)对数字治理:“数字”作为治理对象
/ w+ ?, o  s: _$ ^0 p" y' x1 X1.政策导向
* H" d7 g0 w8 x. w总体来看,中国数字治理体系正在从试验性探索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并已初步形成一套覆盖平台治理、数据安全和公众参与的制度框架。2017年是数字治理制度化的重要起点,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开始从国家层面推动对网络空间安全和数字技术发展的系统性监管。201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首次明确数字平台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标志着平台治理开始进入法治化轨道。2019年成为数字治理转型的关键节点。中国政府开始加强对平台内容、数据使用、算法推荐等方面的综合治理。与此同时,数字治理也被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整体框架中,成为制度能力建设的一部分【14】。自2020年以来,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及一系列涉及算法推荐服务管理、网络安全审查等专项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建起覆盖数据采集、存储、使用、传输与出境等环节的合规监管体系。这些制度安排体现出中国政府在平台责任、算法权力约束和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重视,也标志着数字治理在中国正在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持续推进。, N; C0 [% \& ^! d
2.理论共识
8 B. m1 Z6 [6 z9 ?1 l) _“对数字治理”论域内,法学界贡献了大量理论资源,尤其是数字法学领域对数字主权、平台责任、数据权利等问题的持续探讨。许可【15】【16】、支振锋【17】、李学尧等【18】强调,应以立法确立平台的合规边界,通过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方式,回应平台权力扩张与信息失序带来的风险。季卫东【19】则更进一步,从“法治的数字转向”视角出发,主张构建一种既能保障中国政府技术治理效能,又能维护公民权利的新型法治秩序。9 E, a% P6 T/ q  Q! \
然而,从社会学视角来看,中国政府对“数字”的治理不能仅依赖法律规制逻辑。法律虽然是治理的重要方式,但中国政府治理的手段本质上是多元的,包括行政、政策、技术、社会动员等复合机制。平台、数据等数字要素不是孤立于社会结构之外的“法律对象”,而是在特定制度、文化与政治关系中生成并运作的社会行为体【20】【21】【22】【23】。因此,社会学对“对数字治理”的学理贡献是对“法律治理中心论”的超越,提供了理解中国政府技术治理行为更具张力的社会性解释视角。
, C5 {0 E4 j5 A4 S+ Y6 z' ~! v7 J) z3.实践趋势* v6 \1 |) j3 c2 Q) m5 F: u
实践中,中国政府通过顶层设计和多部门联动,积极压缩平台治理的“灰色空间”,实现中国政府权力对平台权力的再配置。例如,蚂蚁集团2020年原计划上市被紧急叫停,凸显了中国政府对金融科技平台的系统性风险管控能力和对平台资本力量的规范态度。该事件不仅反映了中国政府强化对数字平台监管的决心,也体现了监管机构在保护金融安全与防范系统性风险方面的有效介入。同样,国际层面TikTok因数据安全和信息传播问题在多个国家政府面临限制和审查,也体现了数字治理中主权国家政府对跨国平台算法权力和数据主权的高度关注。上述案例均揭示出“对数字治理”的具体实践中,中国政府不仅通过法律法规,还借助行政干预等多重手段,主动塑造数字空间的治理秩序。. Q" m/ W' _, T- J8 W1 x: H
然而,伴随数字技术与平台经济的快速演进,中国政府“对数字治理”的实践仍面临多重挑战。治理边界的模糊性导致传统监管方式难以适应多变的数字生态,平台与中国政府间的权利博弈日趋复杂。如何在保护创新活力的同时,防范平台权力过度集中、保障数据隐私权利,成为亟须破解的难题。此外,算法透明度不足与技术伦理风险,也增加了监管的复杂度和难度。国际间数字治理规则的不协调,更为中国政府治理带来外部不确定性。# `. n  e; N! P/ m* Q
面对上述风险与挑战,中国政府应持续通过制度创新与治理模式优化,强化数字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和协同化,推动构建开放包容、责任共担的多元治理格局。这不仅要求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行力,也需深化政府与企业、社会及公众的协作,提升治理体系的适应性和韧性。同时,明确治理边界,构建动态平衡的权责机制,兼顾创新发展与安全监管,是数字治理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 P" C- u! u% Q, [8 e1 P# `1 E( W(二)用数字治理:“数字”作为治理手段4 H% w0 j9 q$ j$ w
1.政策导向3 ]6 H* J) b0 g" d* x
自2015年“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出以来,中国政府不断推动数字技术与政府治理体系的深度融合。“用数字治理”逐步从基础的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阶段,过渡到以“数字赋能”为核心的治理现代化阶段。
' j$ U  f4 P4 O4 B  X8 e这一过程中,中国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明确将数字技术作为提升政府服务能力、优化治理效率的重要工具。例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等政策,均强调借助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手段,推动政务系统“上云用数赋智”,以实现政务服务的一体化、协同化与治理精准化。除了技术手段的更新,中国政府也在理念上推动从传统的“分散治理”向“整体智治”【24】转变,强调不同政府部门、治理环节间的系统联动。在城乡治理层面,官方提出建设“智慧社区”“智慧乡村”“智慧城市”,意在通过数字基础设施与平台系统的建设,实现“以数兴治”——即以数据为基础提升治理能力。此外,为实现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协同参与,中国政府也出台了如《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政策,鼓励数字平台企业参与基层治理和公共服务,推动形成政企合作的新型治理模式。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性和响应效率。4 v) L5 P) ^+ E
2.理论共识8 j( m& g- X. c$ P# [
在当前中国政府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数字技术被广泛视为基础性力量,其在重塑治理空间、重构治理机制、重组治理关系中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随着数字平台的兴起,中国政府不仅借助其构建起超越物理边界的“数字空间”,实现对社会事务的精准感知与动态响应,更在此基础上推动了“数实相融”的治理新形态。这一转变深刻影响了传统的属地治理逻辑,使信息优势在不同层级间重新分配,属地原则的效能逐渐衰减,社会风险则呈现出规模化放大的趋势,从而促使中国政府治理向“上下共治”的方向演化【25】
: l4 R' f. z" h) W数字平台不仅作为技术性工具存在,更作为制度中介深度嵌入多层级政府的治理体系,成为中国政府强化治理渗透力与提升治理响应力的关键基础设施【26】。政府在面临治理资源约束和组织碎片化困境时,借助技术赋能与数据驱动,得以重构治理结构、重塑业务流程,并优化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27】。然而,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的引入,在提升政府资源配置能力和治理回应速度的同时【28】,也对传统科层体制提出了适应性挑战。现实中纵向上下协调、横向部门协同与虚实之间的系统整合仍面临诸多障碍,治理协同的多维困境亟须突破。* T; ?; f- M  L/ k
对此,有研究提出“赛博格模式”作为数字治理的理想图景,强调以数字系统的深度嵌入来推动政府协同方式的系统性转型【29】。本质上,中国政府治理数字化的关键在于其对碎片化信息的整合与转化能力,即通过技术手段将零散、分布的信息加工为结构化知识,以提升治理决策的前瞻性与精准度【30】,从而支撑起一个响应更快、覆盖更广、协同更强的现代治理体系。
% y2 x7 Y4 O) `( w3.实践趋势
1 w: ], N0 U/ _3 M# x( X! X4 |: f" y- H精细化水平。具体而言,平台通过模块化设计与积分激励机制,将网格治理、村民议事、服务清单等多元治理要素整合于统一的治理体系中,不仅加快了治理响应与执行进程,也有效激发了村民的主体意识与参与积极性。平台在重塑地方治理逻辑的同时,亦成为中国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基层实现的重要制度载体。二是,数字化决策辅助系统日益嵌入治理流程,诸如智能审批、风险预警、AI决策建议等技术工具被广泛应用于政策制定与治理执行环节。例如,多地已试点实施基于大数据支撑的“一网统管”“一网通办”模式,借助实时数据推动政策响应和资源调度精准化,进而实现更高效的服务供给。这一趋势不仅提升了治理运行效率,更重构了治理的时空逻辑,使治理模式由传统的“事后干预”转向“过程监测”乃至“前置预测”。
2 i& M, k4 q$ M& T6 p“用数字治理”的具体实践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数据驱动的政务运行趋向常态化,基层治理正逐步迈向以数据感知、数据流转和数据判断核心的运作模式。例如,在地方层面,以四川“川善治”、广东“粤治美”为代表的“村级服务平台”,推动了基层治理从“事务流”向“数据流”的结构性转型,实现了治理事项的可视化、可追溯与可评估,显著提升了基层治理的数字治理走向“深水区”的同时,一系列结构性风险也开始显现。其一,技术系统的部署往往优先强调系统覆盖与数据上报,而忽略了基层治理能力与社会实际差异,从而导致“数字悬浮”现象【31】,即数字治理系统形式上运行良好,实则脱离现实社会肌理,成为与地方实际脱节的“表面治理”;其二,为追求绩效或回应上级检查,一些地方政府出现“数字形式主义”倾向【32】,即片面追求平台上线率、事项录入量等“可量化指标”,忽略制度协同与行为逻辑的真实改造,反而制造了治理负担的“数字负担”【33】。此外,当政务决策日益依赖于数据分析与算法预测时,也必须警惕数据质量偏差、算法黑箱、技术垄断等可能引发的新型治理风险。平台企业在算法与数据接口中的关键作用,也可能带来治理责任不清、权力配置失衡等深层挑战。从治理场域的视角看,上述政策与监管实践并非单向度的国家干预行为,而是国家权力重新嵌入数字治理场域的过程。通过制度设定与合规要求,国家不仅重塑了平台的行动边界,也在事实上改变了平台与用户、平台与市场之间的权力结构。这一外部治理逻辑,为平台后续的自我治理行为提供了制度触发条件,并深刻影响了其治理策略的选择空间。因此,“用数字治理”的未来走向应在持续推进数字技术制度化嵌入的同时,关注基层数字技术的可及性与技术的社会适配性【34】,推动从“工具理性”向“治理理性”的转向,真正实现以数字技术服务中国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4 M8 O' O, d8 M. J  |

2 O( u. ~% c/ ^, l2 f! x自我治理:4 z; {$ J8 M3 t% U4 f, |
数字平台企业的自我治理
( c+ e0 B2 O- h: D(一)政策导向) b+ s6 L2 z& ~, W' }' l
在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数字平台企业的角色发生了重要转变。它们不再仅仅作为市场主体运作于传统商业逻辑之下,而是逐步被纳入更广义的社会治理框架中,承担起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责任。近年来,中国政府陆续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着力规范平台企业在数据处理、算法应用、市场行为及平台责任等方面的行为。这些政策强化了对数字平台企业在安全合规、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息透明度等维度的制度规制。更重要的是,相关政策明确提出,数字平台企业不仅要依法经营、守住法律底线,还应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促进公平发展、保障公共利益的积极参与者。这一政策导向推动数字平台企业从以利润为中心的经营逻辑,向更加注重“科技向善”【35】和公共价值的治理实践转变。这种趋势体现出一种治理理念的演进:即将平台视为“社会系统中的参与主体”,其技术能力与组织能力被用于服务更广泛的社会目标,例如包容性发展、数字普惠、基层治理参与等领域。/ f: s* s6 p* V7 F" \: {! E
(二)理论共识
7 l0 F6 h% x& H1 V+ v! u8 C中国政府加强对平台企业的“外部治理”目标并非“管死”平台,而是通过规范化引导企业内部治理体系的完善与制度创新,从而推动形成中国政府与企业的协同治理格局。然而,长期以来,“中国政府中心主义”治理研究较多聚焦于中国政府如何设定规制框架、提升治理绩效,却相对忽视了企业自身在治理体系中的能动逻辑与结构塑造作用。事实上,数字平台企业正在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重构积极参与治理体系的塑造。
$ @. a  g8 R6 Y! h数字平台企业自我治理的起点是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这一治理实践不仅体现在组织结构、产品设计和算法机制的优化上,也体现在设立治理部门、伦理委员会、研究机构乃至企业基金会等方面,显示出企业自我治理的开放性与可信性不断增强。已有研究表明,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助于提升企业价值、财务安全性和资本溢价能力【36】【37】【38】。与此同时,平台企业高层越来越多地参与ESG(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项目的设计与推进,新一代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亦为企业提升ESG实践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既提高了信息管理与运营效率,又增强了披露的真实性与透明度【39】  s' t% ^  N* k- z2 Z
其次是内容治理,涉及平台公司在其多边生态系统中对外部行为体的规制能力与制度责任。与传统公司治理主要聚焦于内部结构与股东利益不同,内容治理更关注平台对B端(如商户、广告主)与C端用户的行为规范,其核心在于对信息内容的生产、分发与呈现环节进行制度性干预,包括审查、推荐、屏蔽与下架等技术与组织安排。这种由“平台实施的治理”所体现出的主动性与制度性,显示平台企业已不再是外部治理下的被动对象,而是在中国政府规训与社会期待之间发展出自身独立的治理逻辑与行动能力,成为重塑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如部分企业通过设立内容安全委员会、引入算法透明机制、加强与第三方机构协作等方式,不仅回应了社会对平台责任的期待,也拓展了自我治理的边界。
7 D' |. F* Y. b  p最后是“科技向善”。科技进步在带来效率提升与便利服务的同时,也引发了数据滥用、算法歧视、平台垄断等社会风险,进而激发了关于“技术不善”的伦理争议【40】【41】。在此背景下,数字平台企业开始主动将“科技向善”嵌入其发展战略与技术部署之中,强调在追求技术进步与商业利益的同时,实现更具社会价值的治理目标【42】【43】。作为企业自我治理的重要议题,“科技向善”不仅体现在制度承诺和价值表达上,还通过“企业项目制”等组织实践,将平台的技术能力与资源优势导入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之中,催生出以价值导向为内核的“生产型治理”现象【44】。这一理念的兴起标志着企业治理逻辑正从经济理性走向价值理性,凸显出平台企业在履行经济功能之外,其公共性角色与社会责任正日益受到重视与规范。
2 p$ S7 [9 s+ ^! A9 [(三)实践趋势
2 [0 E* W* L4 t. Z! A实践层面,面对外部监管压力与社会责任要求,诸多数字平台企业开始主动构建自身的治理规则体系,形成以“软规制”为核心的自我治理框架。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数字平台企业逐步建立起以流量为媒介、数据为资源、责任为导向的自我治理模式:一方面,平台通过责任导向提升用户黏性与社会认同,实现企业声誉与长期利益的统筹;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推动了公共价值的再生产,有望构建出数字空间中的持续性治理机制与共享性社会效益。例如,腾讯、阿里、抖音等头部平台先后发布了平台社区规则、公平算法规范、算法透明度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内容,初步搭建起一套包括技术自约束、内容治理准则、平台责任评估等在内的制度工具箱。这种自我规制既体现出企业对合规压力的回应,也反映出平台希望在不确定监管环境中主动塑造议程、争取合法性的策略选择。$ ~5 U* ?/ ~; R1 c, V( x7 [
更为关键的是,数字平台企业正尝试将这些“软规制”从纸面落实到具体操作流程之中:一方面,在技术层面通过设立算法伦理委员会、上线“青少年模式”与用户数据控制面板等功能,以技术手段增强算法的可解释性与用户的可控性;另一方面,在组织层面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或可持续发展部门,推动数据治理、内容审核、用户权益保护等职能的制度化和日常化。这种技术赋能与组织内嵌的双重路径,标志着数字平台企业正逐步从合规响应走向规范内生,从被动接受治理走向主动参与治理。% _5 d! V9 Q; i3 L* D1 N
尽管近年来数字平台企业逐步将社会责任内嵌于产品设计、内容审核、算法优化与公益项目中,初步构建起以流量为媒介、数据为资源、责任为导向的治理体系,但在实践中,企业自我治理依然面临诸多结构性风险与制度性张力。第一,平台治理责任的边界依然模糊。在政策规制、商业利润与社会责任的多重目标牵引下,企业往往采取策略性回应,导致治理行为碎片化、形式化,难以构建长效机制。尤其在平台面向用户、政府、市场等不同主体时所采取的“差异性治理”实践中,其责任承担常呈现选择性与工具化特征。第二,算法透明性依然受限。虽然近年来平台在算法公开方面有所尝试,例如发布透明度报告、构建推荐理由提示机制等,但这些举措多停留于“有限披露”的层面,尚未真正打破“技术黑箱”,用户对平台运作逻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依旧缺失。算法治理中的非对称性使得技术的权力边界持续扩大,却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第三,公共性目标易被品牌化与叙事化。部分平台企业在以“责任”叙事包装企业形象的同时,将公益化转向为品牌传播与市场策略的一部分,社会责任沦为提升用户黏性与政府关系的工具。更具问题性的是,责任叙事甚至被用以掩饰结构性不平等,将治理权力的高度集中合法化,从而稀释了企业在数字空间中的应有公共责任。) b9 }0 X: X1 m/ a
此外,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新兴技术的广泛部署进一步暴露出自我治理的制度短板,但如何将这些价值原则转化为企业可执行、可嵌入的治理机制,仍是当下治理实践的“空白地带”。与此同时,当前已有大量关于数字伦理与平台治理的原则性框架被提出,涵盖算法伦理、用户权益、数据责任等诸多维度,但相较于规范倡导,经验研究和制度实践的积累仍严重不足。治理原则如何“转译”为可操作的机制与工具,如何与企业的日常流程、产品设计、技术开发深度耦合,仍是一个尚待突破的关键议题。制度创新的探索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理论上的系统化提炼与实践中的成熟机制,成为制约企业自我治理有效运作的重要瓶颈。7 `( C- X* G; H* a- \% q
在治理场域中,平台企业的自我治理并不能简单理解为企业出于道德自觉或社会责任意识的单方面选择。相反,这些举措更应被视为平台在外部治理压力与公众监督强化背景下,为维持组织合法性与行动自主性而采取的制度性调适行为。换言之,自我治理并非削弱国家治理的作用,而是外部治理在场域内部产生作用后的一种内生回应,其目标在于通过主动规范自身行为,重新界定平台在治理场域中的位置与边界。因此,自我治理既是数字平台企业面向未来的一种制度成长路径,也是一项需要外部规制、社会监督与制度创新共同推动的复合型治理实践。只有在责任、权力与技术之间构建起动态平衡,并形成多元主体共同监督与协商的制度机制,企业自我治理才能真正成为实现“数字向善”的重要支点,而非治理真空的掩饰性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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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治理:$ X9 d9 q, T, Z# D( X6 D0 Q+ ^
多主体间的协同参与+ D7 o0 u: J# }; |+ |
(一)政策导向1 L3 S. C4 _  D6 d6 I1 O% {" G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社会治理理念上不断推进多元协同的治理模式,强调不同社会力量在公共事务中的参与角色。这一理念可被视为对“共同治理”(co-governance)范式的本土化回应,强调国家、社会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党的第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一个由党组织领导、政府主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与科技支撑共同构成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45】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该政策表述首次在官方层面系统性地将多元主体的互动机制纳入整体治理架构之中,反映出治理理念从单一主导向合作共享的结构性转型。这一论断意味着,政府不仅继续承担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的核心角色,也日益鼓励社会组织、数字平台企业及公众等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到社区服务、信息治理、风险应对等具体事务中。尤其在数字治理背景下,数字平台企业被明确赋予协同治理的期望,成为连接政府与公众之间的重要技术桥梁和资源平台。此治理理念的演进,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政府在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一项关键转向:从以国家为唯一行动中心,逐步转向承认社会与市场主体能动性,并在制度上给予其更多参与空间。这种结构性调整有助于提升治理的回应性与适应性,也为国际上探讨多元协同治理机制提供了一个值得关注的政策实践案例。
) m& Z) u0 V5 Y8 Y4 ~, k+ {5 c6 K(二)理论共识2 d1 x0 d" C/ l! H; _( a
数字平台企业的崛起,以及中央文件的明确支持倡导【46】,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公共治理中扮演越来越积极主动的角色。数字平台企业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经济形态、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逐渐从社会治理的对象,成为重要的治理主体之一。数字平台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们既是治理者又是被治理对象【47】,兼具公共性和私利性的双重属性。数字平台企业参与治理有两条路径,一是成为中国政府治理架构中的技术来源,二是成为公共治理的主体参与到社会治理中【48】。前者已日益普遍,后者主要出现在内容审核、权利裁定等过程监管场景【49】。公共管理学的“共同创造”【50】可以更好地描述企业与其他主体共同生产/设计公共服务这一现象。某种程度上来说,企业管理的“共同设计”与公共管理的“共同创造”具有共通点,指的都是一种共同生产/设计的过程。不同的是,公共管理学将“用户”的范畴扩大到了接收生产商品或服务投入的公众,而“产品”则指公共产品和服务。共创视角下政府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不占据唯一的主导地位,而是积极吸纳公众、企业、社会组织等多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设计与执行【51】【52】,形成具有鲜活时代特征的共同治理模式。共同治理在近些年来受到极大关注,并与共创研究合流,是政策研究和公共管理领域许多新兴学术文献的主题。* ]4 A, `: I3 P
(三)实践趋势. r6 ^( Q# x& e/ d: V
“产品共创”作为共同治理的重要表征之一,同样成为让数字产品更接“地气”的重要手段【53】。与用户共创被认为本就是数字平台的一个核心特征【54】【55】,这种共创有两种方式。一是被动的、间接的。用户通过支付款项、分享数据向平台反馈各类信息,这些反馈为数字平台提供了优化和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渠道,也为探索和开发新市场提供了有力支持。例如,数字平台为消费者和公民赋予了灵活性,使其能够代表知识经济的供应方参与价值共创【56】【57】【58】。第二是主动的、直接的。用户不仅仅是被动地提供数据或反馈,而是积极参与到数字平台的产品设计、功能优化乃至规则制定过程中。这种共创通常涉及用户与平台企业之间的互动、协商和合作,并且可以采取多种形式【59】。在这个共创的过程中,平台与用户的关系如何,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平台与用户的共创是不对等的。在这个过程中,数字平台尤其是其背后的资本往往被认为是强势的一方【60】,甚至被批判者认为所谓共创不过是一种隐性的数字剥削,用户成为“平台资本主义”的数据提供者或者“玩工”【61】。另一种则认为,尽管或多或少存在上述现象,但平台最终可以通过共创提供更好的服务,而用户也最终成为可以提供更好服务的平台所创造的数字生态的受益者。例如腾讯“为村耕耘者”团队在与多个村庄的合作中,并非单方面提供技术支持,而是通过与村干部协同识别痛点、设计互动场景与积分逻辑,推动平台功能的迭代升级,实现了平台与村庄的“产品共创”。
$ {7 x+ ^6 I; V9 M* I( m5 z4 N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这种“产品共创”的实现面临着权力不对等、能力不匹配与制度供给不足等挑战。一是,尽管平台企业普遍希望“听见用户的声音”,但由于治理逻辑与盈利逻辑之间仍存在张力,平台对村庄的响应多停留在表层的“需求采集”,难以进入产品架构与决策层面。二是,村级组织虽掌握在地知识,但缺乏专业表达能力与制度转化路径,难以实现对技术设计的实质参与。于是,一些表面上的“共创”最终演变为“伪共创”——村庄仍被置于数据生产和治理服从的客体位置,技术主导权牢牢掌握在平台手中。我们的田野调查也印证了这种困境的广泛性。许多村干部对数字平台产品“不接地气”的设计颇有微词,却苦于缺乏与平台有效的沟通机制。同样,不少平台开发团队也表示,他们并非刻意忽视用户需求,而是难以从分散化、碎片化的基层反馈中提炼出有价值的系统性意见,缺乏与地方互动的制度性通道。) h5 c' L3 f, d; l6 X. P
事实上,这些“产品共创”的困境和挑战,正是共同治理所必须直面的议题。共同治理不仅仅是理念或制度形式上的协同,更是要解决在技术开发、制度安排、表达机制与权力结构中的不对等问题。换言之,唯有当企业真正将中国政府的规制目标与社会公共性的要求,内化为自身战略设计与制度实践中的核心价值,其所参与的共同治理才具有可持续性和实质意义。这意味着,推动真正意义上的共同治理,政府需要在其中发挥制度供给与过程保障的作用,确保地方主体有平等表达和反馈的渠道;数字平台企业应强化自身在地化能力与协同意识;社会组织则可成为沟通多方的“中介结构”,提升平台与基层之间的互信与互动质量;其他市场主体则通过提供服务、资源或技术的替代性方案,以完善共同治理的实践生态。因此,“产品共创”并非意在说明共同治理“已经实现”,而是用于检验共同治理在现实治理场域中的生成条件与结构性限制。从实践结果来看,尽管平台、政府与社会主体在形式上形成了合作关系,但在资源控制、议程设置与技术能力分配上仍存在显著不对称,这种结构性差异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共同治理向深层次推进。这表明,共同治理并非一种可以被简单复制的治理模式,而是一种高度依赖场域结构条件的协同状态。只有当多元主体在权力、责任与能力上形成相对匹配的关系时,共同治理才可能稳定存在。9 ~' b; a3 c( Y+ s9 P$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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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讨论

% I) h% g8 h: D7 q+ }/ M本研究系统回应了数字治理研究领域的概念碎片化问题,提出了一个“数字治理场域”的总体性分析框架,力图揭示数字技术嵌入治理体系后所引发的多维互动与权力重构过程。该框架通过外部治理、自我治理与共同治理三个维度,系统呈现出政府、平台企业与社会多元主体在数字空间的互动结构与权力关系,从而为理解中国式数字治理提供了一种兼具结构性与过程性的分析视角。外部治理、自我治理与共同治理在实践中并非依次出现或彼此替代,而是围绕具体治理议题不断发生组合、转换与再配置。从这一意义上看,数字治理并非走向某种“理想模式”,而是始终处于制度张力与权力博弈之中。理解三种治理逻辑如何在不同情境下被激活、叠加或压制,是分析平台治理与数字治理演化方向的关键。
- ]: ^) S) c, E9 V6 @在理论贡献上,本研究实现了三方面的突破。其一,范式层面的超越。突破了以往工具性与规制性的二元对立,将数字治理视为一个动态的、多维的社会场域,强调技术理性与社会实践的共构关系。其二,主体构成的拓展。明确了平台企业在数字治理场域中的能动者地位,揭示了其在国家规制与社会诉求之间所发挥的中介性作用,从而丰富了治理理论的主体结构。其三,共同治理的再阐释。通过引入“共同治理”维度,强调治理效能的提升依赖于政府、平台与社会之间的动态互动与信任生成,为理解数字时代的多元协同提供了新视角。7 d/ e4 w  ~7 Q  s- q5 ]: C3 C8 x
在实践层面,本研究揭示了中国数字治理的核心张力,即如何在国家主导的框架下平衡技术赋能与社会参与,既激发平台的负责任创新,又避免技术理性滑向形式主义。这一张力的本质在于数字化进程中的权力再分配与责任共担问题。未来的数字治理实践,应在强化法治基础与制度透明度的同时,着力构建一个具有包容性、适应性与韧性的协同治理生态,使数字技术成为促进社会整合与公共价值生成的有机力量。
+ ?2 p- v5 K; R- X% Y1 U2 ^- y尽管本研究提供了一个较为系统的理论框架,但其解释力与普适性仍需更多经验研究的检验。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不同维度之间的动态耦合机制,揭示数字治理在不同层级(中央—地方)、不同领域(政务、社会、产业)中的具体运作逻辑。此外,随着人工智能与算法决策在治理中的深度嵌入,未来研究亦应关注数字治理的伦理边界与社会后果,从而持续推动数字治理理论从结构性分析走向过程性理解,并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数字治理路径提供更坚实的理论支撑与现实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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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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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z. F+ t( w4 A: ]4 l( t5 D
上下滑动阅览# x; ~( Y: P' ^% i
【1】NEIl Beagrie“ ,Digital Curation for SCIence,Digital Libraries,and Individual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Digital Curation,2006,Vol.1,No.1, pp.3-16.( l1 b, E( a) E9 U' X
【2】“curation”一词源于17世纪的博物馆学,本指文化遗产的策划、筛选与展示。1993年版《牛津英语词典》将其释义扩展为对藏品的“监督与管理”。达拉斯艺术区(Dallas Arts District)进一步将其含义归纳为“领域专家/馆长”和“展览策划人”。2003年,菲利普・洛德(Philip Lord)与艾莉森・麦克唐纳(Alison MacDonald)在报告中正式提出“数字治理”(Digital Curation)这一新兴概念,并将其初步界定为策展(curation)、归档(archiving)与保存(preservation)三项核心活动。其中,“策展”强调在数据产生初期即对其进行管理、赋能利用,确保其符合当前应用目的并支持未来重用。随着后续研究的推进,“策展”一词逐渐被赋予更明确的治理内涵,因此,本研究采用这一释义。
% B, A( i9 c* C# x6 p& I+ j【3】Philip Lord, Alison Macdonald, “e-Science Curation Report”,Data Curation for e-Science in the UK:An Audit to Establish Requirements for Future Curation and Provision,2003.
3 t+ r/ R$ c4 _9 G) Q- |【4】Sarah Jones,Daisy Abbott,Seamus Ross“ ,Redefining the Performing Arts Archive”,Archival Science,2009,Vol.9,No.3,pp.165-171.3 M$ ^% w2 K1 y% x0 U2 h+ s  g7 f
【5】Stalder Felix,Manuel Castells:The Theory of the Network Society, UK:Polity Press,2006,p.128.
' J; ?' {% p$ \【6】Patrick Dunleavy, Helen Margetts, Simon Bastow, et al.,“New Public Management Is Dead-long Live Digital-era Governance”,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2006,Vol.16,No.3,pp.467-494.& r: B) w- e5 k
【7】竺乾威:《从新公共管理到整体性治理》,《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10期,第52-58页。4 a# ]: d* l4 Q
【8】曾凡军、王宝成:《我国政府预算的碎片化现状及其整体性治理策略研究》,《理论月刊》2010年第9期,第60-62页。
& C$ E; m) N6 q  u* A; ]8 E4 p8 M【9】韩兆柱、单婷婷:《网络化治理、整体性治理和数字治理理论的比较研究》,《学习论坛》2015年第7期,第44-49页。" U+ j; v1 [( _6 H
【10】刘秀秀:《新时代国家治理中技术治理的双重维度及其出路》,《行政管理改革》2019年第10期,第65-70页。
+ M' i2 V: K* I& N! ?, m8 L【11】刘雨婷:《社会学视域下的五种数字观》,《社会学研究》2023年第4期,第205-225页。7 b: e* G  ?! i9 I* |* M( Q1 V5 _) d
【12】Mark Fenwick,Joseph A. McCahery, Erik PM Vermeulen“ ,The End of‘Corporate’Governance:Hello ‘Platform’ Governance”,European Business Organization Law Review,2019,Vol.20,No.1,pp.171-199.. O- Y; Q8 o4 z4 w7 z& {! N
【13】Neil Fligstein“ ,Social Skill and the Theory of Fields” ,Sociological Theory,2001,Vol.19,No.2,pp.105-125.0 v3 R, J  R' w% {
【14】2019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首次系统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数字治理成为治理能力建设的一部分。该表述在中国语境中具有政治含义,但在对外报告中可理解为“将数字治理纳入国家制度能力的提升进程”。2 h7 m3 M( K' ^$ Y( b' H, }
【15】许可:《平台是不是雇主——化解平台劳动悖论的新思维》,《文化纵横》2022年第1期,第87-96页。
, ]) c& X6 o7 P* X【16】许可:《从权利束迈向权利块:数据三权分置的反思与重构》,《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2期,第22-37页。
. n/ Y0 r' P3 i( o. }7 Q, r【17】支振锋:《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信息内容治理》,《政法论坛》2023年第4期,第34-48页。4 N( L$ `- i7 M* F8 Y2 O9 b
【18】李学尧、刘庄:《算法时代的法治之路:计算法学的规范性探索》,《交大法学》2025年第1期,第86-100页。3 \; u' B6 W# W) k5 g2 t7 Q  |
【19】季卫东:《数据与算法驱动的中国司法现代化》,《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第87-101页。. s+ p. A  b6 E
【20】钟祥铭、方兴东:《数字治理的概念辨析与内涵演进》,《未来传播》2021年第5期,第10-20页。) O, y  _% x4 W6 V+ j  Z9 C" h
【21】颜佳华、王张华:《数字治理、数据治理、智能治理与智慧治理概念及其关系辨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第25-30页。
2 M3 t. ]' V1 ~) h5 w7 Q  I# z0 ]【22】李韬、冯贺霞:《数字治理的多维视角、科学内涵与基本要素》,《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第70-79页。9 c' y. j0 U/ J- U4 a1 \7 s
【23】高奇琦:《国家数字能力:数字革命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建设》,《中国社会科学》2023年第1期,第44-61页。8 h$ |; `2 V* F
【24】“整体智治”是中国近年来提出的一种治理理念,意在通过技术手段打破部门壁垒,实现政府内部与外部治理资源的协同整合,强调“整体性、智能化、协同化”治理模式。对非洲国家而言,可视为一种“跨部门数字协调治理” 的制度探索方向。
# s- q) M- Q+ n" w4 r, r【25】向静林、艾云:《数字社会发展与中国政府治理新模式》,《中国社会科学》2023年第11期,第4-23页。
8 G4 {* {/ H  V' G' |! c【26】江文路、张小劲:《以数字政府突围科层制政府——比较视野下的数字政府建设与演化图景》,《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1年第6期,第102-112页。' X, k8 e5 h% f# m) |' H
【27】孟天广:《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要素、机制与路径——兼论“技术赋能”与“技术赋权”的双向驱动》,《治理研究》 2021年第1期,第5-14页。0 y! h7 Z, Y, ]! t0 j
【28】吕鹏、龚顺、梅笑等:《智能社会的崛起和人工智能的社会影响》,《智能社会研究》2022年第1期,第61-77页。
% t- j5 b7 X! M+ N* C7 u0 @* {1 L【29】黄璜、谢思娴、姚清晨等:《数字化赋能治理协同:数字政府建设的“下一步行动”》,《电子政务》2022年第4期,第 2-27页。
5 x0 u5 L' C* U8 B【30】郭晗、冯星源:《数字中国战略背景下的治理数字化转型:逻辑、挑战与路径》,《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第105-112页。
6 S3 o1 f1 D: j3 M【31】付建军:《治理竞赛、创新扩散与情境不兼容:基层治理创新悬浮现象的发生逻辑——基于A市居委会轮岗制的 案例研究》,《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24年第2期,第4-15页。" A* x& K& \/ a7 k) ]8 ^& |
【32】董石桃、董秀芳:《技术执行的拼凑应对偏差:数字治理形式主义的发生逻辑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22年第6期,第66-73页。+ L8 P5 Q$ v5 ]) J  N  b
【33】丁波:《数字赋能还是数字负担:数字乡村治理的实践逻辑及治理反思》,《电子政务》2022年第8期,第32-40页。
+ Z/ [1 J$ I( w: z. C" \8 ^9 ^# s【34】吕鹏、任雅兰:《自下而上的乡村数字治理何以可能?——以某小程序扩散的社会过程为关键个案》,《社会学评论》2024年第5期,第160-187页。
0 F( J# R7 u% v" g, x, R# X* y8 S( R【35】“科技向善”(Technology for Good)是近年来在中国政策与企业实践中出现的价值取向,强调数字技术不仅用于 提升效率与利润,也应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在中国的治理语境中,平台企业被要求承担起部分“协同治理”的角色,尤其在基层服务、乡村数字化、疫情响应等领域。
" z  n# x) v* d! ]  ?: y, R, @6 n【36】刘银国、朱龙:《公司治理与企业价值的实证研究》,《管理评论》2011年第2期,第45-52页。
$ |: O0 I- G1 ~6 n" W【37】陈霞、马连福:《公司治理水平、企业成长与企业价值的关系研究:内部控制视角》,《预测》2015 年第 6 期,第 28-32 页。
* ~+ `) B) a1 U: E# H$ Y4 _【38】张琳、赵海涛:《企业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表现影响企业价值吗?——基于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 《武汉金融》2019年第10期,第36-43页。7 o- w/ o+ `( m5 X3 R, v6 ?4 J
【39】胡洁、韩一鸣、钟咏:《企业数字化转型如何影响企业ESG表现——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产业经济评论》2023年第1期,第105-123页。
' m4 \$ Q- Y; b& G& M& [% [. ]* W【40】罗喜英、谢任依、郭伟:《企业数字责任制度推进算法向善:内在逻辑和实现路径》,《财会月刊》2023年第23期,第104-110页。
) @' o2 M. L4 [; W" X- g0 J3 }【41】杨淼、乔魏若寒、雷家骕:《基于“负责任创新”范式的企业科技向善行为演化过程机理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24年第21期,第66-76页。
' {( x* @+ t" l  L6 {# p$ S0 i& q5 s【42】肖红军:《共享价值式企业社会责任范式的反思与超越》,《管理世界》2020年第5期,第87-115页。! E0 M" S9 ?! A# }+ _3 g  n$ r
【43】肖红军、张哲、王欣:《数字平台企业社会价值共创的实现机制——基于美团“青山计划”的纵向案例研究》,《管 理世界》2024年第10期,第146-171页。
+ T: A! l& Y2 {( U【44】吕鹏、刘学:《企业项目制与生产型治理的实践——基于两家企业扶贫案例的调研》,《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0期,第126-144页。  W5 d- O: |1 Z: l
【45】中国社会治理近年来强调的“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理念,旨在建立一种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共同体。这种思路强调所有社会成员不仅是治理对象,也应是治理参与者与受益者,体现出治理主体的广泛性与责任的分担性。% ]3 X6 {7 b3 g7 i
【46】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部分明确指出,要“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
' ^8 {; S* g  N+ ?【47】Robert Gorwa“,What Is Platform Governance?”,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 Society,2019, Vol.22,No.6,pp.854-871.
* R* O! o, v' N+ Q. }- o. @! K【48】吕鹏、周旅军、范晓光:《平台治理场域与社会学参与》,《社会学研究》2022年第3期,第68-91页。/ a) a& r: u  }/ d: m& Y
【49】刘鹏:《以网管网:第三方平台监管的兴起及其逻辑》,《治理研究》2021年第5期,第51-58页。
" M  M+ D+ W0 b7 j" w! n: @2 ]【50】William H. Voorberg,Viktor JJM Bekkers, Lars G. Tummers“ ,A Systematic Review of Co-Creation and Co-Production:EMBArking on the Social Innovation Journey” ,Public Management Review,2015,Vol.17,No.9,pp.1333-1357.
' \+ u$ \9 j( m4 D  n" Y7 @' h【51】李晗冰、李钢:《合供视角下城郊村的更新与治理——基于扎根理论的纵向单案例研究》,《云南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第116-129页。
! V; {. B- G5 |& c$ \6 T8 @$ ~【52】王学军、李航宇:《公众参与合作生产的动机图谱及其影响——价值共创视角下的混合研究》,《公共行政评论》 2023年第2期,第4-24页。. |5 M( w6 ~4 Y6 H  K
【53】任雅兰:《平台与村庄产品共创的过程与机制分析》,《社会发展研究》2025年第4期,第76-99页。
+ e" J1 }  a3 Z7 G' ?+ S【54】Kevin Boudreau“ ,Open Platform Strategies and Innovation:Granting Access vs. Devolving Control” ,Management Science,2010, Vol.56,No.10,pp.1849-1872.0 d7 Y; Y2 t1 C0 K1 h
【55】Andreas Hein,Maximilian Schreieck,Tobias Riasanow,et al., “Digital Platform Ecosystems” ,Electronic Markets,2020,Vol.30,No.1, pp.87-98.! R; c# k6 T2 [+ V- P% o2 G
【56】Sergio Barile,Maximilian Schreieck,Tobias Riasanow,et al., “Systems, Networks,and Ecosystems in Service Research” ,Journal of Service Management,2016,Vol.27,No.4,pp.652-674.- J% t& R# Y# c3 ]7 S, q
【57】Julia A. Fehrer, Herbert Woratschek, Roderick J. Brodie“, A Systemic Logic for Platform Business Models”, Journal of Service Management, 2018, Vol.29, No.4, pp.546-568.
, ~/ T: W0 @1 v& G; [; o" L【58】Anssi Smedlund“ ,Value Cocreation in Service Platform Business Models” ,Service Science,2012,Vol. 4,No. 1,pp.79-88.
8 q: l, `; i9 `6 A" R【59】肖静华、谢康、吴瑶等:《企业与消费者协同演化动态能力构建:B2c电商梦芭莎案例研究》,《管理世界》2014年第8期,第134-151页。9 S' n2 j/ x- t' w# l- E- ]3 p2 ^7 y
【60】卢青青:《资本下乡与乡村治理重构》,《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第120-129页。
: o% P0 e4 Z, t2 I【61】贾文娟、曹思洁:《游戏工作化——身份获得与“玩工”劳动的支配逻辑》,《社会学评论》2022年第4期,第54-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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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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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经济·社会》于2023年重点推出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含“两个结合”“两创”、人类文明新形态、生态文明等专题)、跨学科研究与理论创新、心智与智能、计算社会科学、科技与哲学/伦理、科技与社会、科技与经济、科技与文化等栏目,及智慧养老、农业伦理等专题,本刊唯一投稿网址为:, Q$ F, a1 _3 [) D3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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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2 A$ K5 ^9 @! {( Q$ p《科学·经济·社会》始终坚持严格的学术规范与标准,实行匿名审稿制度,并对采用文章支付相应稿酬,绝不以任何名义收取诸如版面费或审稿费等费用,敬请广大作者与读者们注意。
4 A+ p/ S; k# B- Y《科学·经济·社会》创办于1983年,系融科学技术与哲学社会科学为一体的综合性学术期刊,于2022年起由季刊变更为双月刊。曾是“甘肃省优秀期刊奖‘品牌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现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A刊)扩展期刊和 “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本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研究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宗旨,突出问题意识,聚焦学科交叉,刊登学术论文、海外译稿、书评札记、学界动态等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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