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半年,在竞业限制期申请 专利,该发明究竟属于对该技术研发进行投入的原单位,还是属于对该发明创造实质性特征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体?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9 i$ D) g" }9 V6 g2 n9 c/ L3 J
技术总监离职一年内申请专利引发争议 $ `9 k1 U+ G% Z$ q4 Y; M$ L$ P
原告罗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儿童口腔医疗的服务商,2021年8月,王某入职该公司并担任技术研发高级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然而,这段合作关系并未持续太久,2022年4月王某从罗某公司正式离职。在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罗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竞业禁止限制补偿金至2022年11月。王某离职后不久,于2022年8月成立佛山某硅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 R: n* w' F: Q- \
2022年10月,佛山某硅公司作为申请人,王某作为发明人之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用于液态热固化材料固化成型的3D打印设备及其打印方法”发明专利,发明人为王某、陈某、朱某。罗某公司认为,该涉案专利是原员工王某在工作期间执行公司任务所完成的职务成果,且申请日期在王某离职一年内,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该专利权应归罗某公司所有,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专利归其所有。 8 p: g8 [9 v+ x1 l N7 T1 E, z
如何认定专利由两家公司共同共有?法官答疑
6 l" X, I E( t {" h1 c# T& c该案中,罗某公司主张涉案专利为王某的职务发明,而王某、佛山某硅公司则称涉案专利由朱某完成研发后转让给佛山某硅公司,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6 i) B/ J* G. a k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从罗某公司离职后的半年内提出涉案专利申请,此时仍属于罗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竞业禁止限制补偿金的期间,王某未能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整体形成时间及过程,而王某在职期间的工作任务涉及硅胶快速成型技术的研发,故结合在案证据应认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为王某在罗某公司任职期间本职工作的相关发明创造。 9 _ Z& e& J J2 N6 F2 L
因王某任职罗某公司期间涉及的硅胶矫治器3D打印快速成型方案、液态硅胶增材3D打印技术等工作时均有其他同事参与,结合王某的技术背景信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具备独立完成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的基础。而且,直至王某离职交接时,均未见利用红外光数字光处理技术进行3D打印的技术思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仅有王某对涉案专利做出创造性贡献。
: f! g/ `* ] Z% y5 L P因此,综合双方当事人的在案证据,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朱某亦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主体。 ! |* o" Q" E. a
依法确定科技成果权益归属,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8 D6 X0 ^/ `' N! a5 Z
鉴于案外人朱某已将其与涉案专利所涉的技术成果转让给佛山某硅公司,且涉案专利发明人各自对专利技术方案所作出实质创造性贡献比例不明,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涉案发明专利由罗某公司与佛山某硅公司共同共有。
6 q$ l$ N/ L$ k承办法官黄彩丽指出,如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是基于离职员工的本职工作中原有技术信息、技术积累和技术优势所作出,且该技术方案与其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所涉技术思路具有一定的延续性、竞争性、可替代性,则将员工离职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原职务相关的发明创造认定为职务发明,才符合员工在原有技术基础和优势上进行发明创新的研发周期及规律。在此基础上,亦应保护对专利方案研发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其他科研人员合法利益。 C1 W1 q+ d" s/ v
黄彩丽表示,该案判决合理平衡了投入专利发明研发的原单位以及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体之间的利益,通过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方式,有利于释放创新活力,破解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顾虑,助推原创性科技成果的产出。 , X+ C; H7 R3 w. ^: }
文|记者 鄢敏: Z$ F' {+ T" L/ E% F. u1 o8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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