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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严禁10类AI辅助科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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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璟瑄)7月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工智能辅助科研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以37条实操条款划定人工智能应用边界,明确使用准则,搭建保障体系,为人机融合科研探索可落地、可推广的制度路径。
, |0 ^, F5 T: F《规范》共分为总则、适用范围、禁用事项、监督管理、服务保障、附则六章。总则中提出人工智能辅助科研坚持人主智辅、提质增效、如实披露、安全合规四大原则。3 q! l1 @, r( X) Z9 J
《规范》中划分了11类人工智能辅助科研适用场景,包括选题研判、研究设计、知识梳理等方面,并增设开放式条款。与此同时,《规范》还划定了10条刚性“禁用红线”,具体包括:  N1 W0 y8 Y, @8 T, M/ F& _
一是严禁利用人工智能从事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术伦理的科研活动。7 f0 s  @6 r/ M! c: c
二是严禁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和传播歪曲事实、违背公序良俗、误导社会公众的内容。
* N# c- r' A9 j4 X5 ?三是严禁向人工智能输入涉密数据和信息;严禁利用人工智能违规采集、爬取数据;不得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c; G* ]# r0 H, Q
四是严禁向人工智能输入虚假、误导性信息污染科研数据源,或利用人工智能伪造和篡改数据、生成虚假案例、编造错误论据。
7 L# l: t1 o8 J五是严禁在学术研究中故意隐瞒、虚报或不如实披露人工智能使用情况等新型学术造假行为。0 H2 k1 z  W5 B& A
六是严禁由人工智能完全替代科研工作等滥用行为;严禁利用人工智能实施洗稿、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3 e, \' t; T- V七是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环节利用人工智能虚构、伪造研究基础和工作进展;严禁以此违规骗取立项、骗取通过检查和验收。
! ?1 Y0 _2 [5 p/ q  y% k. y八是严禁在学术评审、成果评价、期刊审稿、人才评价、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利用人工智能批量生成模板化意见。* ^, Q* F2 V# `$ S& _7 u3 k9 m
九是严禁利用人工智能批量炮制低质重复、缺乏学术逻辑、学术创新与理论价值的科研成果,破坏科研生态。
3 F' i3 d; u5 d/ o% ]3 X( c  `+ @7 b十是严禁利用人工智能敷衍完成科研任务、应付考核评价,造成科研资源浪费。
# J  V( u/ T1 t1 @+ w8 |2 d2 L; C“立规矩,既要开路子,也要划清红线,兜住底线。”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负责人唐晓峰表示,10条红线从宏观政治底线到微观科研操作层层设防,为全体科研人员划定行为禁区。
8 S. @" i* o3 J( Q  P6 y                                【责任编辑: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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