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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局把\"美国制造\"写进了专利无效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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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5 17: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6年3月11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局长 John Squires 签发了一份内部备忘录,宣布,在决定是否启动专利无效(多方复审(IPR)和授权后复审(PGR))时,将正式把"美国本土制造"和"中小企业身份"纳入立案裁量因素,且对所有在途案件即时生效。2 ^0 Z/ f. D3 R% p! N! U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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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USPTO在已有的IPR/PGR立案审查框架中,新增了三项裁量考量因素:
% E+ H5 O' E' F% [第一,被告的被控侵权产品,在多大程度上在美国制造?不仅看最终组装环节,还要看关键零部件的产地,以及是否存在半成品出口再加工的情形。3 l/ o1 N. v1 s/ P4 u' z
第二,专利权人的竞争产品,是否在美国制造?如果专利权人能证明自己在美国设有产线、雇佣本土工人、承担制造风险,那么在立案权衡中将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O. g" J/ r' j: C
第三,请求人是否为被诉侵权的中小企业?如果一家小企业是因为收到专利侵权诉讼才被动发起IPR挑战,它的弱势地位将被纳入局长的裁量考量。. B0 r- m" q( ?2 k2 V
这三条因素将与既有的Fintiv(平行诉讼效率)、General Plastic(重复请愿限制)、§325(d)(重复先前技术过滤)等裁量规则并行适用,共同构成局长决定"立不立案"的综合判断框架。
/ K" V% A5 `, P2 a9 K, x备忘录援引的法律基础是《美国发明法》(AIA)第316(b)条和第326(b)条。这两条授权USPTO局长在制定IPR/PGR相关标准时,需考虑对"经济、专利制度完整性、机关效率"等方面的影响。Squires局长将"经济影响"解释为涵盖本土制造与产业投资,由此为新因素找到了法定锚点。
, _" B! b& ^2 Q* M6 s9 Z+ l: z从文本来看,§316(b)/§326(b)的直接对象是制定规章,而非逐案的立案裁量决定。将产业政策层面的考量嵌入个案裁量,究竟是对法定授权的合理延伸,还是对AIA制度架构的越权改造?
5 F0 e+ D' b& x3 T此前围绕Fintiv指导的争议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2023年 Apple v. Vidal 案中就曾作出重要区分:法院驳回了对具体立案决定的实体挑战,但对未经公告征评程序即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指令这一程序性挑战,法院认为可以审查,并发回重审。
1 q& y# B9 f  V6 p新规对在美制造的专利权人利好明确。新因素为这类企业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叙事工具,把IPR/PGR之争从"你的专利是不是该被无效",重新框定为"谁在为美国制造业承担风险"。在裁量简报中,一份详实的美国产线证据包,可能比一组精心挑选的现有技术文献更有分量。
' P/ ^8 y6 H- E2 V5 F对在美无制造的跨国企业,尤其是中国企业门槛抬高。这一影响需要放在更大的数据背景下理解。在本已收紧的立案环境下,"无美国制造"这一标签可能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2 g, K/ F6 B6 B更棘手的是,备忘录对制造的界定口径相当宽泛:不仅看最终装配,还关注关键部件来源和境外再加工环节。这意味着企业可能需要在立案前的裁量简报阶段,就披露大量供应链信息、制造外包结构甚至在美投资计划,而这些内容很可能涉及核心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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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5 s9 o1 C6 u/ L) l! E备忘录参照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的规模标准和USPTO自身的小实体费用减免规则来界定中小企业身份。对于因收到侵权诉讼而被动发起IPR的小企业而言,其身份本身将成为有利于立案的积极因素。但这也提醒中小企业:不要仅在缴费环节维护小实体认定,而应将完整的中小企业证明材料视为IPR立案阶段的关键证据资产。
1 _5 M8 o% r* ~  P- }8 f' }* o备忘录明确将制造业外迁带来的经济与国家安全风险写入立案标准的政策语境告。此外,备忘录还指出IPR/PGR的高频请求人多为缺乏显著在美制造存在或投资动作的大型公司,并提出要收集数据检验现行框架是否过度赋予这类主体战术优势。
& ^1 [6 F* b9 `7 x6 e  l! G, m换言之,USPTO正在将IPR/PGR的立案决定从一个偏重程序效率的技术问题,改造为一个服务于再工业化战略的政策工具。这是Squires上任以来推行的一系列专利权人友好改革的最新动作,也是将USPTO决策与美国产业政策深度绑定的最明确信号。; w; z# O- _; c) G! ]( I: S
在国际经贸层面,备忘录虽然没有按国籍显性区分当事人,但以"在美制造/投资"作为制度性权重,天然会对全球化生产模式下的企业,特别是制造环节主要在海外的企业,产生差异化影响。这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关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讨论。
) o  P7 s" l' e  w# i4 N面对这一制度转向,不同角色的当事人需要立即着手调整策略:. |5 e, {' o1 m0 w
如果你是专利权人且在美国有制造业务,尽快将"在美制造"从一个公关话术升级为一份可在诉讼中举证的"证据资产包",产线位置、关键部件来源、美国员工规模、扩产投资计划等,都应以可快速调取的形式归档备用。
( _9 H: [0 ~& t) Y如果你是可能发起IPR的被告且在美无制造业务,重新评估IPR策略的可行性与性价比。在立案率已经偏低的环境下,"无美国制造"因素可能进一步压缩获准立案的空间。同时做好准备,一旦决定发起IPR,你的供应链结构将可能暴露在裁量简报的聚光灯下。7 G9 f' L; w- U( _0 B8 z
如果你是被诉侵权的中小企业,不要只在费用减免层面维护小实体身份。从现在起,将SBA尺寸标准认定材料、USPTO小实体资格证明等文件作为IPR/PGR立案阶段的标准证据包进行准备。; Y* `" |7 T' X, z4 u
从Fintiv到General Plastic,再到今天的制造地裁量,PTAB的立案标准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范式迁移,从"你的无效理由够不够强",到"你这个企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够不够大"。
! o+ q7 B1 ~/ w" m! D这场迁移的终点在哪里,尚不可知。但有一点已经清晰:对于任何与美国专利体系打交道的企业,无论是美国本土公司、中国出海企业还是跨国巨头。"在哪里制造"这个问题,已经从供应链管理的范畴溢出,成为一个知识产权战略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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