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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声|精神病女硕士被“收留”生子,检方不起诉决定背后的法理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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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5 16: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秦水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生1 ^; a. {: y9 G2 b. V
患精神疾病的女硕士卜某失踪13年,被找回时已与他人育有子女,这一案件有了最新进展。据媒体对卜某家人的采访,检察院对卜某的“丈夫”张某军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同时对另外两名与卜某发生过关系的村民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A0 w0 A$ z% m; n'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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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 图源:极目新闻" I" H+ t/ ~8 W" d0 C- W
尤其是对于卜某“丈夫”的不追究,引发了网络的巨大争议。但除此之外,网友对于案情本身存在很多疑虑,颇多案件细节需要有关方面进一步披露。尤其是涉及精神病人的性同意、收留等敏感问题,需要公布更多的调查细节才能平息网友们的疑点。2 ?: l7 [4 @. Q, M. t) e* n
很多人认为,2011年走失前后疑点重重,张某军“收留”之时为何没有采取报警行为,而是直接“收留”在家?在“收留”两三月后发生第一次性关系,到底该如何去认定这一事实?还有,当她遭到同村人强奸时,作为“丈夫”的他为何仅仅是斥责而不采取报警等其他行为?为何对孩子父亲和其他两人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当然,公众对案情环节的其他方面存在着广泛的质疑,如果没有更为清晰的案情披露,很难消除大家对相关方面的疑虑。
8 `% h' b* r& s0 ]最大的争议点,还是对卜某“丈夫”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结果。这与很多人的朴素观念形成了巨大的认知差异,甚至有人认为这会给类似案件带来合规化的影响。或许,对于颇多的质疑需要相关方面给出更多更清晰的解释,才能真正消除大众对于本案的争议声音。
- }1 @) H& ]6 Q3 U% _2 d那么,在本案中,为何会冒着如此大的争议,依旧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呢?0 ?5 ?: _: p+ b  w" c$ y, W-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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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2 O0 G7 m1 y# o9 _8 k' I
争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针对事实真相,比如质疑张某军可能存在纵容他人奸淫卜某甚至贩卖儿童的行为,但公检人员并没有查实相关行为的存在,质疑者也未提出真凭实据,目前来看不在理性讨论之列;另一类针对法律定性,认为就现有的事实而言,检察院以“主观上是为了和卜某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与强奸存在本质区别”对张某军作出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这确实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2 _6 t8 _8 o8 t$ T( C7 r一般的共识是,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不论采取何种手段,都构成强奸罪。虽然刑事立法对此没有直接规定,但学界和司法实务都认为,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而精神病人由于缺乏对自身受到的性侵犯的属性和后果的理解能力,因此没有“性防卫能力”,与其性交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 ]' I3 `8 ?% W7 k多种精神疾病,都可能导致性防卫能力的降低。例如,双相情感障碍患者在躁狂发作期,部分神经递质分泌异常增多,就会出现性欲亢进症状,主动寻求性接触,出现冲动性行为。此外,部分精神分裂症如青春型精神分裂症(也就是俗称的花痴病),以及调控性欲脑区的器质性损伤,乃至某些患者服用的精神药物,都可能导致妇女对性行为缺乏反抗,甚至主动积极追求性接触。& J4 y/ m* Z1 ~8 s: \5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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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知道妇女存在精神异常,即便妇女是主动积极引起性行为,或者双方存在调情过程,仍普遍认定强奸罪成立。
2 e8 O+ P+ y. ?( L1 |# {既然如此,与精神病人结婚能否成为定罪的例外?的确存在先例。例如,2021年河南“55岁男子娶20岁智障女”曾引起舆论对其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的关注。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两人婚姻经媒人联系,符合双方家庭意愿,男方有经济能力保障女方生活,为人忠厚老实,双方同居没有违法行为,政府将开展帮扶,而且可以为其将来的孩子办理准生证。
; u2 O" P# m! j& _/ j这种无罪化处理,反映了一种乡土的治理困境。在农村地区,让精神病、智障妇女结婚成家的事情并不罕见。通常男方是因个人条件太差或身体残疾多年讨不到媳妇的“老光棍”,女方父母则是年事已高,无力继续照顾精神残疾的女儿。双方结婚成家,既能让女方得到需要的照顾,也满足了男方“传宗接代”的愿望,是一种现实的妥协与两全。如果官方强行通过司法否定这种“互利互惠”,反而会招致民众的反对,而且政府自身也没有能力提供有效的经济扶助,于是治理上的“退缩”就成为了无奈下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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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时期的卜某 图源:凤凰新闻
7 e- K: Z2 j' Q' L4 @5 I就“女硕士案”而言,虽然双方并非先由家人做媒,但也形成了类似的婚姻生活。根据报道,大致有如下事实支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二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在见面两三个月,双方逐渐熟悉之后;张某军在卜某生育后请客补办婚礼;张某军对外打工,承担了生活开支,对内操持家务,照顾卜某日常起居;卜某在村里行动自由,经常独自外出而没有离开。
- _& [% M9 n6 ^8 J8 l; l如果事实果真如此,那么站在司法人员的立场,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将张某军定罪判刑,相比起让其继续照顾卜某及子女,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害,构成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主要动机。
, h; U7 L! }& i/ ^! K2 e9 o% P在这类案件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对应两种情形:绝对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
' ~& Y7 |* g5 x' i8 h4 f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绝对不起诉是在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相对不起诉则适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应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m( |7 R5 _4 C4 r需要注意的是,不起诉决定仅代表不予刑事追究,并不等同于认可该行为合乎道德或允许其再次发生,当事人仍可能被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8 y# ~% S( @) g6 }' o; M  E
尤其在相对不起诉中,“不需要判处刑罚”往往是基于对具体嫌疑人特殊预防必要性的考量(如再犯风险低、惩教意义有限),但这并不改变行为本身在一般法律意义上构成犯罪的性质。( b: |" o0 p4 o5 s& T; `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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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性自主权”
  ?- ?* p! N. D6 t5 ^从法理的角度,现有的“结婚目的”说理不足以令人信服,与精神病人性交是否存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取决于对强奸罪立法模式的不同理解。
2 W( r7 y9 Y8 b- l- u一种观点认为,强奸罪是“不同意罪”,只要缺乏有效的性同意就构成强奸。基于这种理解,只要妇女是精神病人,被规范认可的同意在客观上就不存在,足以满足犯罪构成,是否具有“结婚目的”不能改变行为性质。
! i( i0 I4 f8 `0 A( @另一种观点认为,强奸罪是“强制罪”,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有程度上的区分。根据这种解读,如果行为人是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并对精神病人提供了实际照料与扶助,那么其在侵害性自主决定权的程度上,就小于刑法所要处罚的那种纯粹以剥削精神病人性利益为目的的人,虽有“罪质”但“罪量”不足,存在出罪的空间。9 n: m/ P; j9 L7 `7 l$ {
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表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否以“暴力、胁迫”作为手段程度的门槛,两方观点均有其解释理由,但最终仍需回归具体案情,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确实轻微至无需刑罚干预的程度。3 h( p* L# v4 a3 Y; a5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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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S3 J& {8 }* T; r9 K0 C决定是否应当处罚的另一理由,涉及对精神病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理解。2 l8 v+ i% i/ V1 M9 K( g3 M
首先,精神病人是否拥有决定自己性生活的权利?成年精神病人不同于幼女,其存在身体成熟后自然的生理需求和事实上的性欲望,如果刑法一律禁止与精神病患者的性交,就是实质否定了精神病患者性权利在现实中行使的可能性。但这种禁止的前提,恰恰在于预设了一种值得保护的性权利,可能导致自相矛盾。
/ U; w5 N2 i# a4 o6 X7 t* n其次,假设精神病人具有性权利,性权利能在多大范围内行使?能否建立允许性交的亲密关系?精神病人能否放弃本就不多的性利益,以换取更加要紧的生存利益?如果健全者意图将精神病人的性自主权利设定为绝对无法触碰的空中之物,这种假设是否真的能够实现那些无法为自己发声的精神病人的真实福祉?3 p) }& A+ `  U' \% w
在理论上回答上述问题恐怕是异常困难的,尤其是不能指望刑法能够解决一切社会问题。以“女硕士案”为代表的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不但涉及情理的权衡、法理的争论,更关键的是揭露了我们社会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对难以发声的群体是否设置了合适且足够的保障机制。1 a. u  ]! v$ ~1 T  u0 n
“女硕士案”反映了精神病患者的特别困境。当前,政府提供的社会扶助大多仍停留在短期与辅助层面,照顾的最终责任人是家属。这不仅意味着持续的经济负担,更意味着家人需要投入巨大的时间与心力,不但要照顾其饮食起居,还要时刻防止其走失,或者遭受人身侵害。因此,精神病人不但需要家庭承担其医疗与生活开销,还需要有家人牺牲本可用于工作的时间,导致家庭收入显著减少。' H1 q7 X8 q! F' N4 S! ]
相比身体疾患的患者,精神疾病患者的照护成本往往更为沉重而持久。更关键的是,精神病人由于行为举止怪异,会让家人也连带承受社会歧视与心理压力。同时,由于患者往往难以进行稳定的情感交流,也会让家人陷入情感耗竭而缺乏长期关怀的动力。. [/ S, X1 R+ u$ k/ T% F4 n& {8 [
这种家庭支撑系统的脆弱与无力,也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为何“黑砖窑”现象屡禁不止。近十年间,全国至少有50家砖厂被曝出存在控制智障人员劳动的情况,受害者近400人。这些智障人员在暴力控制下从事超强度劳动,人身自由被剥夺,却往往无力反抗或求助。而据媒体报道,不少智障人员就是由家属主动交给人贩子的。# G- e' x: J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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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制裁犯罪,弱势群体还要更多保障
8 v/ }; M2 D3 E生而为人,不仅要尊严,还要生存;没有生存的根基,尊严便无从谈起。仅靠打击黑砖窑,未必能改善智障人士的实际处境;制裁所谓“丈夫”,也不足以让精神病人过上有保障的生活。
; }2 h$ N" C' H( ?我们需要的,不仅是更完善的扶助机制,更重要的是让精神障碍与智障群体依据疾病程度,从事有保障的简单劳动,获得社会认可与经济来源,而不只是被视为家庭的负担。否则,类似案件仍会不断重演,社会治理也将始终陷于进退两难。在当前经济与社会条件下,这无疑是一个艰难却无法回避的现实课题。" K" s8 _, h$ k
希望此次事件的争论,能推动社会更多关注弱势群体的日常生存保障。不仅仅是在他们遭受侵害之后,更是在他们落入魔爪之前,在社会地位缺失甚至被家庭放弃的日常过程中,这或许才是避免悲剧再度上演的真正途径。
; d4 B' t, D5 k4 E“法治理想国”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 e' V% G/ H* d! `2 X
主编|萧轶8 z9 x5 O4 ^5 h" A: V7 [8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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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5 17: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吃饱了撑的,如果没有卜某丈夫收养,那卜某结果会更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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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5 17: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婚姻法和婚姻关系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担心这个担心那个?智障人士是否享有结婚的权利?是不是有人照顾才是才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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