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2026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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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26年第2期要目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论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江必新(5)
2.“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笔谈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政法逻辑
封丽霞(24)
在新征程上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李忠(32)
“依宪治国”与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常安(39)
以“第二个结合”筑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文化根脉
张生(45)
【专题研究|生态环境法典】
3.生态环境法典中的加强行政执法措施
——以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为对象
竺效 李政 邱涛韬(53)
4.面向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化理论:领域法范式及其展开
吴凯杰(75)
【专题研究|不法原因给付】
5.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域外模式与中国方案
黄忠(95)
6.不法原因给付与财产犯罪:以民刑法律效果的接续为视角
陈少青(117)
【部门法域】
7.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的制度构造
熊樟林(138)
8.公司违法分配责任的规范型变与适用因应
于莹(156)
9.侵权法在私法秩序生成中的谦抑性
——以竞争秩序的生成为核心
解亘(177)
10.限定继承制转型研究
——以遗产管理与限定继承的互动为视角
肖俊(198)
【中华传统法律文明】
11.中国传统刑事司法中的以情断狱
蒋铁初(220)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论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作者:江必新(中南大学)
内容提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反复强调要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立足新时代新要求,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从格局、形式、内容、功能四个维度精准发力,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法治体系整体框架。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各领域各环节法治建设,充分彰显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建设
2.“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笔谈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政法逻辑
作者:封丽霞[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在新征程上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作者:李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依宪治国”与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作者:常安(西北政法大学法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中心)
以“第二个结合”筑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文化根脉
作者:张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3.生态环境法典中的加强行政执法措施
——以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为对象
作者:竺效、李政、邱涛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典沿用并优化了环境保护法中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这四种旨在加强行政执法的措施。该四大措施通过提升制度严格性和构建法治严密性发挥威慑作用。其严格性体现为时间、空间、组织和主体四个维度的整体约束,其相较一般行政处罚可提高违法改正率,也可使违法主体1年内再违法概率和再违法频次得到双降。其严密性则体现为,以四大措施间的合理组合及其与经济措施等机制的外部衔接,实现多层次、可持续、难规避的多维度制度约束力。生态环境法典优化了四大措施行为模式要素的严密性和法律后果要素的严格性。生态环境法典中四大措施的实施不在多用重罚,而应基于企业规模和行业类型进行措施的差异化选择;无须对所有企业、所有时段实施无差别、高频率监管,而应结合违法改正率和违法改正持续时间识别高违法概率对象与时点实施精准监管;并应形成执法结果与环境信用等措施间规则清晰、边界稳定、后果可预期的联动机制。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行政执法;生态文明;严格性;严密性
4.面向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化理论:领域法范式及其展开
作者:吴凯杰(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面对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和实施,环境法的体系化理论亟待完善。由于规范集成方式不同于民法等传统部门法,环境法难以直接适用传统部门法的体系化理论,而需适应调整对象上的生态关联性、调整目标上的利益共生性、调整手段上的功能互补性等领域法特征,追求可持续发展目标引领的价值完备与“对象—目标—手段”维度的规范协同。为获取承载完备价值的环境法规范,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已从依赖外源转向系统整合现行立法中的环境法规范、抽象提炼具体法律规范中的共通内容、经由内部规范接口转化环境政策等内生来源,法典实施需立足现行环境法秩序开展价值融贯的规范解释。在获取内生规范的基础上,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已在“双法源”结构下明确总则与分则、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法典与单行法律的规范分工,法典实施需进一步追求体现调整对象关联的总分规范协同、适应调整目标变动的内外规范协同,以及统筹多元调整手段的外部规范协同。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领域法;体系化理论;可持续发展;规范协同
5.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域外模式与中国方案
作者:黄忠(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就不法原因给付,比较法上主要有没收、不得返还和允许返还三种处理模式。其中,源自苏俄的没收模式日渐式微,源自罗马法的不得返还模式面临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挑战,虽设有例外,却仍备受质疑,故新近立法倾向于允许返还立场,同时通过一般条款予以回调,保持弹性。我国原民法通则与原合同法曾对不法原因给付设有没收依据,民法典删除了没收规定,但亦未改弦不得返还之传统模式,而是将其纳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规则。此方案符合比较法的发展趋势,有其合理性。依民法典第157条,不法原因给付应予返还,但此结论过于绝对,可能有损立法目的或背离公平诚信,故有必要从功能角度将民法典第157条与第153条作目的整合,以第153条指引第157条的适用。由此,法官应基于比例原则,结合个案权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例外时可裁判不予返还。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没收;不当得利;法律行为无效;比例原则
6.不法原因给付与财产犯罪:以民刑法律效果的接续为视角
作者:陈少青(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对于不法原因给付,域外和我国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民法处理路径。与德日等国在民法中设立不法原因给付条款不同,我国民法典将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置于行为无效的制度框架下,并在给付行为涉及刑事责任的场合,将给付物的处置权限移交给了刑法。在此背景下,不宜将部分域外做法作为财产犯罪的认定依据,相关问题的处理视角应从“行为规范—违法性”转为“裁判规范—法律效果”。当不法原因给付本身涉及刑事犯罪时,给付物作为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没收;财产犯罪的认定则应基于“经济财产说”,由刑法作独立判断。当不法原因给付本身不涉及刑事犯罪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给付物因给付行为无效而应返还给付人。若受领人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取得给付物或拒绝返还给付物,则由刑法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财产犯罪。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行为无效;民刑接续;财产犯罪;法律效果
7.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的制度构造
作者:熊樟林(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执法标准是在执法过程中反复适用、对行政机关具有事实拘束力的准则。结合行政执法的实践运行逻辑,行政执法标准主要包括法律依据、技术标准、工作规范与裁量基准等。实践中,执法标准冲突既可能发生于“相近地域”或“有关区域”的相同职能部门之间,也可能发生于管辖“交叉事务”的不同职能部门之间。为此,有必要分别构建跨地区与跨领域的衔接机制,并从组织、立法、行为等维度推进系统性改革。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的功能定位在于规制区域冲突而非彻底消除区域竞争,未来应当合理确定跨区域衔接的制度边界,控制衔接的深度与广度:跨地区衔接应限定在“相近地域”或立法法所规定的“有关区域”内;跨领域衔接必须尊重管辖权交叉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综合执法;区域协同
8.公司违法分配责任的规范型变与适用因应
作者:于莹(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关于公司违法分配的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叠加了股东返还责任与董监高、股东的赔偿责任,既延续了以去除不当利益为目标的财产法规制方案,又增加了管理者责任的组织法规制方案。这两种规制方案的建构理念及实施机制具有本质差异,机械地将其进行捏合并不能实现规制效果的叠加,反而因其内在的理念冲突与机制抵牾产生制度抵减效应。就公司治理结构的建构机理而言,确保公司分配方案合法性的职责专属于董事会,股东出于善意表决同意不具有可追责性。公司违法分配的民事责任应当坚持组织法的权责逻辑,以管理者责任为中心重构公司法第211条的解释与适用:将赔偿责任主体限缩为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与恶意股东,由其先行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后再进行内部追偿,善意股东对此不承担责任。在不完全改变法条文义的通常理解和司法实践通行做法的情况下,仅当前述主体未完全履行而公司仍有损失时,善意股东才例外地在其所得分配限额内按持股比例承担补充责任。
关键词:公司治理;公司分配;资本维持;不当得利;董事责任
9.侵权法在私法秩序生成中的谦抑性
——以竞争秩序的生成为核心
作者:解亘(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侵权法在私法秩序的生成中发挥着最为显著的作用,其所涉及的场景多位于竞争和人格利益领域。侵权法的开放性与他人行动自由的保护需要之间,透过违法性要件或过错要件存在着永恒的张力。在涉及私法秩序生成与否的政策导向型诉讼中,更需要侵权法保持适度的谦抑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侵权法的属性,但无论其中的“黑名单”抑或一般条款本身却并非侵权法的特别法,其现实意义在于对侵权法之谦抑性的维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构成“可能性上的兜底”。知识产权法对侵权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具有“遮断”效果,即对位于他人所享有之知识产权“周边”的信息利用行为,应推定违法性要件或者/以及过错要件的不充足,除非该行为同时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控制领域。
关键词:侵权法;一般条款;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定
10.限定继承制转型研究
——以遗产管理与限定继承的互动为视角
作者:肖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增设遗产管理制度,标志着我国的限定继承制开始转型,即改变无条件限定继承模式,寻找更为科学的遗产清算机制。但当前的遗产管理制度过于简单,无法有效引导继承人忠实勤勉地维持遗产独立性、限制继承混同和保障限定继承制的顺利运行。在既有继承法的框架下,借鉴公司法、破产法的有限责任原理,结合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以及限定继承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在民法典第1147条与第1161条联动的基础上,建构有条件的限定继承模式,为诚实继承人提供有限责任保护,同时保持必要情况下无限继承的威慑作用,实现人道主义关怀与有限责任机制的平衡。
关键词:限定继承;当然继承;有限责任;遗产管理;财产混同
【中华传统法律文明】
11.中国传统刑事司法中的以情断狱
作者:蒋铁初(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情断狱是中国传统刑事司法的理想模式,与其相对应的是以状断狱。以情断狱通过舍状探情得以实现。相比于状仅是刑律分则规定犯罪表现的映射,以情断狱中的情则是具体案件中的真实情形。既包括犯罪客体的特殊性及犯罪的客观表现,如行为、后果、犯罪具体情节及犯罪对象等,也包括犯罪主体的身份及犯罪者主观方面的过误心理。实践中以情断狱的进路有三种。一是为具体犯罪中的情找到最适宜的法条,包括适用原以状断狱法条中的不同条款、适用不同的法条及作出无罪判决。二是在法无正条的情况下,遵循罪刑相当的法理,在单独犯罪中依犯罪结果对犯罪人按上下比罪量刑;对共犯按主从比罪量刑;对连坐犯按亲疏比罪量刑。三是在法无正条以及依法理也无法断狱时,依疑案从轻原则处理。传统司法之所以推崇以情断狱,首先是因为司法伦理强调普通司法者应当依法断狱,而以情断狱并不屈法。其次是以情断狱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更容易达到罪刑相当及同案同判的效果。最后是以情断狱有利于实现仁恕司法。
关键词:以情断狱;精准适法;罪刑相当;疑罪从轻
《法学研究》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法律学术刊物。《法学研究》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坚持精品意识,实行“双百方针”,重视基本理论的研究,致力于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最高学术水平,建立、完善和更新我国法学各学科的理论体系。提倡研究方法的创新,鼓励实证研究,扶持弱势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培养和扶持年轻作者,开展学术批评,倡导学术规范。《法学研究》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奖,2002年和2006年,再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奖。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范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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