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旧人已逝 发表于 2026-8-12 15:15:05

越南国会就《出版法》修正案展开讨论:需明确网络出版“界限” 严格规范AI ...

问AI · 网络文学分层监管将如何改变现有创作模式?



2026年8月9日上午,在第十六届国会第一次专题会议(Kỳ họp không thường lệ thứ Nhất)上,越南国会主席陈青敏主持、国会副主席阮氏清引导会议,全体代表在会场对《出版法》部分条款修改与补充法案进行了深入讨论。
国会代表们评估指出,草案不仅深化了党对出版工作的领导方针,还大力推动了科技应用、创新创业及数字化转型。其中,明确网络空间出版界限、规范人工智能(AI)应用、完善电子出版物法定送存机制以及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成为本次讨论的焦点。


界限模糊存隐患 代表建议划清“网络出版”三大层级
针对草案第4条对“网络空间具有出版性质的内容”的定义,多位代表对其法律边界表达了关切:

[*]胡志明市代表阮武中(Nguyễn Vũ Trung):指出“类似出版物”的概念过于含糊,极易导致PDF格式的科研报告、开放数据库中的论文、企业手册、Podcast或Newsletter等内容与新闻、社交网络及普通网络信息混淆。他建议将法律架构明确划分为三个层级:出版物、具有实质出版性质的信息产品、普通网络信息;同时明确排除社交媒体帖子、个人博客及内部资料。
[*]同塔省代表团雄武(Đoàn Hùng Vũ):建议进一步厘清“电子出版物”与“网络具有出版性质的内容”的法律界限,二者在传播形式上高度相似,但法律流程与责任却大不相同。
[*]胡志明市代表阮范维庄(Nguyễn Phạm Duy Trang):强调不能用《出版法》去管理整个互联网,应明确界定标准——依据内容的实质、目的、结构和传播方式,而非提供内容的平台或工具,避免与新闻法、电子信息法重叠。
打破传统模式 拟为“网络文学”建立分层监管机制
针对网络文学这一新兴产业,义安省代表黄明孝(Hoàng Minh Hiếu)引用国际经验指出,网络文学是以章节形式逐步创作并与读者互动的,作者直接发布,平台承担审核职责,与传统出版一次性完成完整手稿的模式截然不同。
黄明孝代表建议:
[*]界定标准:将网络出版内容的识别标准调整为“有系统地公开发布、被存储且可再次调取”,以涵盖未完结的分章创作。
[*]简化备案:按作品进行一次性登记,而非按章节逐次登记;在作品创作完成或转化为电子出版物时进行法定送存。
[*]平台责任:对网络文学平台实施分层管理,专业平台须依法登记、设立内容负责人及专业编辑团队,建立作者实名认证、按年龄分级及安全广告过滤机制,并向管理部门提供数据接口以实现定期自动留存。

电子送存需标准化 杜绝“形式主义”
针对电子出版物的送存与事后监管,富寿省代表阮文明(Nguyễn Văn Mạnh)与团雄武代表指出,仅要求“提交电子文件”不足以成为有效的管理工具。
代表们建议:

[*]统一规范:送存的电子文件必须包含统一的元数据(名称、作者、版权人、出版决定、发行时间、文件格式、识别码、版本号等),并附带数字签名与时间戳。
[*]明确时限:明确规定送存后的审查期,规定任何内容变更均须记录并按变更程度重新送存。
[*]数据共享:建立自动化电子送存系统,确保未发行出版物的安全与保密,同时加强文化体育与旅游部、地方部门及国家图书馆之间的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提交。
确立AI应用三大原则:AI仅为工具 人类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人工智能在出版领域的深远影响, Huế市代表阮氏秀(Nguyễn Thị Sửu)、广宁省代表阮氏秋河(Nguyễn Thị Thu Hà)及阮范维庄代表一致认为,草案要求对AI生成内容进行标注是必要的,但更需要确立AI应用的三大核心法律原则:
[*]透明原则:当AI深度参与核心内容创作时,必须公开或可识别其参与程度;禁止非法使用有版权的作品或数据用于训练AI。
[*]可追溯原则:须具备追溯数据来源和内容生成过程的技术能力,以便进行版权保护和违规处理。
[*]责任明确原则:AI只是辅助工具,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使用AI不得免除、转移或减轻出版单位、出版机构负责人及编辑人员的法律责任,出版与发行主体仍须对内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代表们建议,《出版法》仅需规定上述框架原则,具体的技术标准、风险评估方法及追溯机制授权由政府另行制定细则,从而在鼓励技术升维的同时,兜牢法律责任底线。



作者声明:2026-08-09 发生于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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