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言我怕来不及 发表于 2026-6-28 22:15:32

两大音乐平台反垄断纠纷二次庭审,厘清独家版权合规红线 ...

6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网易相关主体起诉腾讯音乐及关联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该案自去年首次开庭后二次庭审,6月24日引发行业与网友广泛讨论,成为平台经济反垄断领域极具参考价值的典型司法案件。
本案原告为网易、网易云音乐等四家经营主体,被告包含腾讯控股、腾讯音乐旗下运营公司及影视版权企业东阳欢娱影视,核心争议集中在两大层面:一是在线音乐市场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被告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二是被告是否通过版权排他合作、影视原声版权限制、技术与渠道管控等方式,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庭审现场双方围绕版权授权模式、市场份额、上下游合作规则、用户流量控制等证据逐一举证、法庭辩论。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为大众厘清案件核心法律逻辑。
第一,认定垄断行为分两步走:先划定相关市场,再判断经营者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最后核实行为有无正当理由、是否实质限制竞争 。判断平台支配地位,法院会综合平台活跃用户、版权储备、网络效应、行业准入门槛、竞品生存空间等多项指标,并非单纯以市场份额单一数值定论 。
第二,关于音乐独家版权的合规历史背景。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曾对腾讯作出行政处罚,明确要求全面解除音乐独家版权,禁止通过高额预付金、变相排他协议封锁竞品获取版权渠道,整治“一家独占头部曲库、抬高行业经营成本”的乱象 。本案争议焦点延伸至影视原声衍生版权,原告主张相关排他合作延续了限制竞争效果,被告则就版权交易属于正常商业合作进行抗辩,该部分事实认定将对文娱版权行业产生示范作用。
第三,法律明确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行为包含多种情形: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对象、实施排他合作、设置技术壁垒阻碍竞品获取资源、差别对待上下游合作方等。即便企业手握大量版权资源,也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挤压同行生存空间、损害消费者选择权 。反之,单纯的版权采购、正常商业签约,若不存在排除竞争的主观意图与客观后果,则不构成违法。
本案带给互联网行业经营者清晰合规警示:
1. 文娱、音频类平台开展版权合作,不得设置变相排他条款,避免人为抬高行业准入成本;
2. 具备较大市场体量的平台,定期自查是否存在滥用优势限制竞争的操作,落实反垄断合规审查;
3. 中小市场主体遭遇不公平竞争、版权封锁,可固定合同、沟通记录、流量数据等证据,通过民事诉讼、向监管部门举报两种途径维权。
普通消费者亦可看懂反垄断案件意义:平台充分竞争,才能带来更多曲库选择、更合理的会员定价、更多元的产品功能。法院后续裁判结果,将进一步细化数字文娱领域版权竞争的法律边界,规范整个在线音乐行业有序发展。
本文仅作普法解读,案件尚未宣判,一切事实与结论以法院最终判决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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